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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生效以后是有法律效力的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法院依制作的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書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對方具不履行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基層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等組織、部門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證據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過訴訟來確認該調解書的效力,然后才能進入執行程序。調解委員會沒有對爭議糾紛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制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調解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是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搜狗百科-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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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推薦 我由旅游商易供應部好還我押金審判員反映情況,他們說朱風劉春平: 你來借反映朱鳳伯不執行調解協議,是由于在調解書上未注明與利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實并非如此,而是你沒有申請執行. 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因此它與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到權的一種方式,是民事訴訟活動,因此法院調解又叫做訴訟魂解.它與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非訴訟調解有區別,它是由人民法院加蓋印章的法律文書,具有張制性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欲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協議,如拒絕履行、法院可敘強制執行。可見法院的調解書與到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硯無疑問的,勿須在調解書上注明。 朱鳳伯不度行調解協議,你有權向法院申請豉制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欲規定:“調解書和其他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訴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后,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調解發生效力的時間: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民事調解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也是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如下: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制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經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法院的調解書列入了檢察監督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檢察院應當采用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實施監督。
對調解書的監督與對判決、裁定的監督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只有充分認知和把握兩者的區別,對民事調解書的檢察監督才能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208條中的“調解書”,從學理解釋上應包括調解筆錄、司法確認裁定書,但不包括仲裁調解書。對調解書的監督,應當采用依職權監督的方式。
授權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進行監督的規定屬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條款,檢察機關正確實施監督的關鍵在于恰當界定調解書是否損害這兩種利益。
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采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調解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損害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也應當視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基于虛假訴訟形成的調解書損害的利益類型雖然各不相同,但是虛假訴訟損害的是復雜客體,所有的虛假訴訟都損害了國家司法上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因而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虛假訴訟的調解書也應當屬于檢察監督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檢察機關對調解書正確實施監督
民訴法第89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視同生效法律文書,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那么,從你陳述的情況看,法院業已出具調解書,而且該調解書業已經過你簽名,也就是說,你同意了調解方案,而相關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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