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登記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仍需返還。
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仍需返還
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相互給付財物是很常見的,當一方遇到金錢方面的困難時,另一方可能會直接贈與錢款或者出借錢款。如果是出借錢款,在法律上男女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的關系。而男女之間的婚前債權債務應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婚姻關系的產生而消滅。因此,戀愛期間借款,即使結婚后也要予以返還。
結婚后可以不用返還借款的情況
一般來說,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仍需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雖然婚前男女之間存在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婚后通過協議約定免除債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另外一種情況則是,婚前的借款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2017年6月13日被告張三在與原告李四談戀愛期間向原告李四借款3萬元,并為原告李四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借條2017年6月13號張三借李四叁萬整2017年6月13日到年底二月份還清欠人張三”。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
原告李四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張三償還原告李四借款3萬元。被告張三辯稱:原告起訴不實,被告不欠原告的錢。原被告不是談戀愛,而是正式結婚。原被告結婚并共同生活八個月,按照規定就算是彩禮款也只能返還一半,況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三欠原告李四借款3萬元至今未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涉案借款系婚前債務,沒有證據證明張三將該款項用于購置結婚用品或用于婚后日常生活,毛主張該欠款應按照婚約彩禮的相關規定按比例返還沒有依據,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和被告婚前個人債務。判決被告張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給原告李四借款3萬元。
戀愛期間的借貸關系行為發生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前,且借款并非用于結婚時夫妻財產的購置,則不存在債務婚后抵消的情形。男女雙方是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如果兩人婚后并未通過意思表示將戀愛時的債務“一筆勾銷”,那么,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后也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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