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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有直接規定調休。只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勞動法無此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通過調休協調休息日加班。
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休息日不見得要周六周日,只要上班時間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可能一周只休息一天。
1、調休一般的規定,按勞動法的規定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周末上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要支付二倍加班費的,也就是要優先安排調休的。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新勞動法無此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通過調休協調休息日加班。
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休息日不見得要周六周日,只要上班時間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可能一周只休息一天。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調休(tiáo xiū)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蛞蛴泄ぷ餍韫澕偃丈习?,等以后用工作日為其補休。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則是“還班”?;蚬澕偃丈习?,然后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取調休的辦法。
針對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有關加班問題,本文整理了相應的匯總析疑。包括以下內容:① 加班和加點有何區別?② 值班和加班有何區別?③ 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④ 員工主動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費?⑤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⑥ 調休和加班,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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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看一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就知道了?!秳趧臃ā返谒氖臈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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