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常設機構(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規區別).jpg)
1、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2、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后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范的作用。
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關于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后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范的作用。
中國目前執行的教育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zz:教育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形式淵源”或“效力淵源”。
法律規范的產生方式不同,制定機關不同,其表現形式和法律效力來源、等級也不同。我國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
被認可的習慣只在少數場合起補充作用,判例不是我國法的淵源。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我國一切立法的依據。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淵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都必須依據憲法制定,并為貫徹憲法服務,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否則歸于無效。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1、規定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序言)。2、規定了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
3、規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第二、五條)。4、規定了有關國家根本制度和任務的原則(第一、二、二十七條等)。
5、規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等項原則(第四條)。(二)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1、規定了教育的國家管理原則(第十九條)。
2、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第四十六條)。 3、規定了從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進行創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條)。
4、規定了父母的教育義務(第四十九條)。5、規定了教育管理的權限。
在第八十九條、一百零七條和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權限。以上可見,我國憲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二、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均有權制定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不是指廣義的法律(即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而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狹義的法律。
在我國,這種法律形式是整個社會主義法律的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依據法律制定機關和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痉墒侨珖嗣翊泶髸贫ê桶l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某一方面帶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法律都是基本法律。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也屬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的對象較窄、內容較具體的一類法律。
《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的法律?!崩纭督處煼ā贰ⅰ堵殬I教育法》、《學位條例》等都是由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屬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義務教育法》雖然是由六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但就其調整的對象和所規定的內容看,顯然屬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都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淵源于憲法,其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常設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所規定的通常是社會關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教育關系,屬于社會關系中的一個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凡屬調整教育關系的基本法律規定,針對全國性教育方針、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的法律確認,對全國范圍性質的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確認,對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以及對教育行政管理進行調節、監督的基本規定等,一般皆須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規章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這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行使其職權的一種表現,也是使其行政權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頒布決定和命令?!?/p>
根據這一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權制定和發布各種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都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間接依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都在不同范圍內和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約束力。
它們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實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數量最多的一類法源。這類規范性文件一般用條例、辦法、規定、章程、指示、決定、通知等名稱。
它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它的實施依靠國家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措施,違反者負有行政的或經濟的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根據《憲法》,國務院還有權發布命令和決定,其中屬于規范性的命。
zz:教育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形式淵源”或“效力淵源”。
法律規范的產生方式不同,制定機關不同,其表現形式和法律效力來源、等級也不同。我國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
被認可的習慣只在少數場合起補充作用,判例不是我國法的淵源。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我國一切立法的依據。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淵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都必須依據憲法制定,并為貫徹憲法服務,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否則歸于無效。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1、規定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序言)。2、規定了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
3、規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第二、五條)。4、規定了有關國家根本制度和任務的原則(第一、二、二十七條等)。
5、規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等項原則(第四條)。(二)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1、規定了教育的國家管理原則(第十九條)。
2、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第四十六條)。 3、規定了從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進行創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條)。
4、規定了父母的教育義務(第四十九條)。5、規定了教育管理的權限。
在第八十九條、一百零七條和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權限。以上可見,我國憲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二、法律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均有權制定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不是指廣義的法律(即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而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狹義的法律。
在我國,這種法律形式是整個社會主義法律的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依據法律制定機關和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發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某一方面帶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法律都是基本法律。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也屬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通常規定和調整的對象較窄、內容較具體的一類法律。
《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的法律。”例如《教師法》、《職業教育法》、《學位條例》等都是由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屬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義務教育法》雖然是由六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但就其調整的對象和所規定的內容看,顯然屬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都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淵源于憲法,其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常設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所規定的通常是社會關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教育關系,屬于社會關系中的一個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凡屬調整教育關系的基本法律規定,針對全國性教育方針、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的法律確認,對全國范圍性質的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確認,對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以及對教育行政管理進行調節、監督的基本規定等,一般皆須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規章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這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行使其職權的一種表現,也是使其行政權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頒布決定和命令?!?/p>
根據這一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權制定和發布各種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都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間接依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都在不同范圍內和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約束力。
它們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實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數量最多的一類法源。這類規范性文件一般用條例、辦法、規定、章程、指示、決定、通知等名稱。
它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它的實施依靠國家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措施,違反者負有行政的或經濟的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根據《憲法》,國務院還有權發布命令和決定,其中屬于規范性的命。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教育立法指的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 教育的法規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范性文件。
我國已頒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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