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中國在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離婚自由。
實現離婚自由要嚴肅認真的運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離婚問題,防止和反對輕率離婚的現象。所以,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關于離婚自由是有條件的,是相對的,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離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女方懷孕的原因 為了特殊保護婦女身心健康,法律對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作出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該法律條文體現了對婦女特殊時期身體及心理的人文關懷。試想一下,女方一手抱著嗷嗷待哺的嬰兒,體力精力都嚴重跟不上的時候,男方卻提出離婚,要求和你分這分那,勢必給女方在精神上帶來嚴重打擊。 另外,因為女性產后激素水平會發生較大變化,很多人有不同程度的產后焦慮,這時候去溝通離婚這件事,可能會因情緒影響而使兩人的關系更加不堪,將本來可以不離婚的,變成了非離不可,本來可以協商離婚的,變成了硝煙四起的戰爭。 當然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那么男方還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在實務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對男方存在暴利行為或者可能導致男方生命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或者是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女方懷著的孩子和男方沒有血緣關系的,又或者女方存在遺棄虐待孩子的行為的,那么男方起訴離婚,還是會被法院受理。
第二種、短期內重復起訴 為了保持婚姻的穩定性,和協議離婚的冷靜期一樣,訴訟離婚同樣有冷靜期。 一方起訴后又撤訴了,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又或者判決不準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的這四類離婚案件,在6個月內,沒有新證據或者新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 要注意的是,這個規定也只是限制第一次起訴的原告,而沒有對被告進行限制,所以在6個月內,被告是可以起訴離婚的。現實情況是,法官經常會遇到原告前腳剛走,被告又接連登場的情形。 這里的新證據、新理由又是什么?常見的有,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搶孩子,暴力傷害或威脅另一方等嚴重侵害另一方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情況的,是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的。 第三種、一方是現役軍人的 一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也就是說軍人不同意,這婚離不了。 例外就是,如果軍人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重大過錯的,可以判離。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們婚姻制度的特色,軍隊是國家安定和人民政權穩定的基礎,而軍人的婚姻穩定關系到軍心,對軍人婚姻進行特殊保護,有利于國家的安全穩定。 另外,我國刑法中第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上,更進一步加強保護軍人的婚姻穩定。 第四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想作為原告起訴離婚,這和常規離婚程序還有差別。 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思想,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如何提出離婚呢?但法律也要保護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允許這兩類人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只是需要他的監護人來代為起訴。 矛盾的是,這一類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恰巧是侵害他利益的配偶,如何是好?如果配偶方是侵害其利益的人,那么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比如說他的父母或者是親戚,可以要求法院撤銷配偶的監護資格,重新指定他們為監護人,再代為起訴離婚。 所以這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的,一般是先進行監護人的指定后,再由新的監護人,代為起訴離婚。 最后我們要說的是,法律就是原則和例外的學問!知道原則重要,理解例外更重要!
關聯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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