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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結構一般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幾個層次,在日常的文書中,我們通常只會用到條、款、項、目幾個層次。我們可按照如下規范引用法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對于條、款、項、目的順序尚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號判決書中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寫法,就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中并沒有并列幾款,所以不需要寫“第一款”,應寫為“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F在對引用條文的寫法,提出下列意見,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主要職責 1.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3.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4.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5.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6.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7.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8.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9.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10.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11.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12.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13.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14.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應該遵守憲法與法律即一些行政法規吧。
1.含義不同
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社會規范。
法律條文,法律規范的條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
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程指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
規定是指對某一事物做出關于方式、方法或數量、質量的決定。
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規范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準確、及時,達標。
2.頒布機構
1.法律。這里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兩類。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
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
2.行政法規。它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其法定的權限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這里所指的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是一種綜合性法規,內容比較廣泛。
單行條例是有關某一方面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4.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準和制度等。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
5,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準。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
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
3.包含關系不同
1.法律法規是中國法律的淵源
2.規范是一切具有組織、指導、約束的規定的總稱,包括法律、法規、規程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法律
搜狗百科-法規
1.法律。
這里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兩類。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
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2.行政法規。
它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其法定的權限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這里所指的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條例是一種綜合性法規,內容比較廣泛。
單行條例是有關某一方面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4.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
主要是指生產生活中的固定的操作原則和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準和制度等。
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 5,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準。
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
綜上所訴,1.法律法規是中國法律的淵源,2.規范是一切具有組織、指導、約束的規定的總稱,包括法律、法規、規程。
義務性規范 1、確認規范。
確認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事實的認定,其主要意義在于根據一定的原則和程序,確立具體的憲法制度和權力關系,以肯定性的規范存在為其主要特征。確認性規范依其作用的特點,又可分為宣言性規范、組織性規范、授權性規范等形式。
2、禁止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對特定的主體或行為的一種限制,也稱其為強行性規范。
這類規范對于憲法的實現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現了憲法法的屬性。 3、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
這類規范主要是在調整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過程中形成的,同時為行使權利與義務提供了依據,從我國憲法規定的角度來看,權利性與義務性規范有下列三種形式: (1)權利性規范。憲法賦予特定主體以權利,使之具有權利主體資格。
(2)義務性規范,集中表現在公民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 (3)憲法中的權利性義務性相結合為一體。
4、程序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具體規定憲法制度運行過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內容。
程序性規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規范,如人大召開臨時會議的程序,二是間接的程序性規范,即憲法典本身對程序規范不做具體的規定,而是通過法律保留形式規定的具體程序,如具體的選舉。義務性規范 1、確認規范。
確認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事實的認定,其主要意義在于根據一定的原則和程序,確立具體的憲法制度和權力關系,以肯定性的規范存在為其主要特征。確認性規范依其作用的特點,又可分為宣言性規范、組織性規范、授權性規范等形式。
2、禁止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對特定的主體或行為的一種限制,也稱其為強行性規范。
這類規范對于憲法的實現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現了憲法法的屬性。 3、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
這類規范主要是在調整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過程中形成的,同時為行使權利與義務提供了依據,從我國憲法規定的角度來看,權利性與義務性規范有下列三種形式: (1)權利性規范。憲法賦予特定主體以權利,使之具有權利主體資格。
(2)義務性規范,集中表現在公民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 (3)憲法中的權利性義務性相結合為一體。
4、程序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具體規定憲法制度運行過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內容。
程序性規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規范,如人大召開臨時會議的程序,二是間接的程序性規范,即憲法典本身對程序規范不做具體的規定,而是通過法律保留形式規定的具體程序,如具體的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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