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工作法律法規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勞動合同法》
《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援助條例》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民法通則》
這是違法的,是拉票賄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規范村民選舉委員會產生程序。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推選產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換。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村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規范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產生,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村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規范候選人的競爭行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積極主動、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組織候選人同村民見面,介紹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禁止候選人或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強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審核把關工作,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不得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不得有對競爭對手進行人身攻擊的內容。”“防止出現為當選進行個人捐助村內公益事業財物比拼加碼的現象。對候選人承諾捐助村集體的資金或物資,不應由候選人在選舉前或選舉后私自決定分配方案,而應交由依法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
五、堅決查處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
堅決制止和查處賄選行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愿的,都是賄選。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賄選的界限,加強監督,加大查處力度。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及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選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參選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選村長一人可投一票。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六十二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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