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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檢驗檢疫一般是指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的總稱。在專門設置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郵包攜帶物等進行檢驗檢疫,以保障人員、動植物安全衛生和商品的質量。
違法違規行為
1、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3、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罰款
1、情節輕微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違反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食藥監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敦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內容,經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二)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六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三)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廢物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按規定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單位,進出境的上述物品經檢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作退回、銷毀或者除害處理外,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銷注冊登記。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熏蒸和消毒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視情節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cn 2004年04月20日 10:45 農業部網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動物檢疫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是指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全國偶像歌手大賽 51精彩無線大獎等你拿 中國網絡通俗歌手大賽 金犢獎大陸初審揭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調出離開產地前,貨主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檢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和其它有條件的單位聘用專業獸醫人員,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派出動物檢疫員,代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規定范圍內的檢疫任務。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七條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準和農業部頒布的檢疫標準、檢疫對象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動物檢疫。 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規定的檢疫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八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后進行清掃、洗刷,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單位進行消毒后,憑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
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由貨主或者承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應當執行動物防疫證章填寫及使用規范的規定。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賽馬等特殊用途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可延長至十五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三十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有效期與當次運輸動物或動物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產地檢疫 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前必須由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一條貨主按下列時間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 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第十二條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動物、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的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免疫在有效期內,并經群體和個體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二)豬、牛、羊必須具備合格的免疫標識; (三)未達到健康標準的種用、乳用、役用動物,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實驗室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動物產品經產地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后,出具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的原產地無規定疫情,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毒。炭疽易感動物生皮、原毛、絨等產品炭疽沉淀試驗為陰性,或經環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達到動物健康標準; (三)骨、角等產品的原產地應無規定疫情,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十四條參展、參賽和演出的動物在啟運前,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驗室檢驗。
到達參展、參賽、演出地點后,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貨主必須到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經捕獲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臨床健康檢查和實驗室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到達接受地后,貨主憑檢疫合格證明到接受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十六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疫合格后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后,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三章屠宰檢疫 第十七條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十八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檢疫。 第十九條對動物應當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行收購、運輸和進場(廠、點)待宰。
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收繳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消毒證。
(一)《植物檢疫條例》第7條規定:“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1、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2、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二)《植物檢疫條例》第8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7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2005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7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
1.商檢管理中原產地規則定義中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叫什么 .商檢:簡單說來就是商品檢驗。一般用于進出口貿易。當然有時候內貿異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過少一點。由商檢機構出單證明你的貨物經檢驗符合怎樣的品質和數量。買家憑借你出具的商檢單可以了...
①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后,應及時通過網絡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出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②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向出境檢驗檢疫關系人以書面或手機短信方式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③出...
1.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家質檢總局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199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6號發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
1.進口食品需要遵守哪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食品做為一樣商品生產出來,已經遵循了所在國行業對此類食品的規范標準。食品所在國的生產商想把食品銷售去國外,必然要先了解此類食品第一國家是否允許出口,第二銷往對象國是否允許進口。在產品從原產地國出...
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于...
刑法第413條第1款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節。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