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8年6月25日以第108號令發布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就查封、扣押的適用范圍和管轄,查封、扣押的程序,對查封、扣押的監督等作了具體規定。
一、關于查封、扣押的適用范圍
《管理規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一)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書面審查、現場查驗、感官檢查或者初步檢測后有證據證明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二)非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五)在涉及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存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管理規定》規定,查封、扣押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實施。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異地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及時通知異地檢驗檢疫機構,異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構指定管轄。
二、關于查封、扣押的程序
按《管理規定》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證據材料、報告、審批、決定、送達、實施等。
收集證據材料:實施查封、扣押前,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并對收集的證據予以核實。
報告、審批、決定:在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填寫《實施查封、扣押審批表》,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對數額較大的財物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下或者不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按照合法、及時、適當、簡便和不加重當事人負擔的原則當場做出查封、扣押決定,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送達:《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及時送交當事人簽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予以注明。
實施: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管理規定》還對實施提出了具體的程序性要求。
對查封、扣押物的處理: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30日內依法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時限,期限不超過30日。對于保質期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期限遵照相關規定。法律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檢疫機構在查封、扣押期限內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查封、扣押自動解除。被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立即退還當事人。
三、關于對查封、扣押的監督
《管理規定》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者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查封、扣押的;(二)改變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對象、范圍、條件的;(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檢驗檢疫機構違反《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給予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此篇文章我們可以知道,我們在出入境時對所帶的商品一定要仔細認真的檢查,看看是否有攜帶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不僅是產品,如果帶有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也是會查封和扣押的。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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