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配合“律師調查令”:根據民訴法第114條之規定“……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這不,有單位無視“律師調查令”被法院罰款10萬元!
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我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處以十萬元罰款。這是我院首次對無視律師調查令者開出罰單,切實保障了律師調查令制度的順利施行,促進了審判質效的提升。
2018年6月,我院受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泰安某電氣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劉某系從事個體包清工的農民工,自2010年起,先后帶領其他農民工,為被告承包的肥城特鋼廠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勞務費,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被告拒不提供與認定案件事實有密切關系的涉案工程審計報告等證據,原告方亦無法自行取得,應當事人申請,經嚴格審查,我院根據《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審計報告的作出單位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發出律師調查令,并由原告的代理律師王某、米某持調查令到該公司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審計報告等證據。調查過程中,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收律師調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關證據,后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拒不到庭參加聽證,影響了案件審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院認為,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作為該審計報告的作出單位,有義務接收律師調查令并配合履行有關法律義務,其拒不配合的行為已經構成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決定對其予以罰款10萬元,以示懲戒。后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維持我院原決定。日前,被處罰單位已按期繳納罰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關證據。(來源: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018年10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工作規程(試行),再次明確:無視“律師調查令”者罰款.拘留.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有協助調查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調查的,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簽發法院報告情況,由簽發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單位予以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或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來源:法務之家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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