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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施工作業班組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巡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廢止。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2-5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2-12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2-16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規定: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2、根據《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第4第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接本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接以下規定配備注冊安全主任: (一)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礦山、建筑施工安裝單位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一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其他經管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一名專職或者兼職的注冊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礦山、建筑施工安裝單位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二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其他經營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一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 (三)從業人員500人至10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接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超過部分接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冊安全主任。
(四)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礦山、建筑施工安裝單位和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級注冊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注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注冊安全主任的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3、《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亦有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或者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主任。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港口企業、商場、集貿市場和專業市場應當配備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和考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4、其他各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大都有相關規定 綜合來說,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的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配置一般按千分之二計算。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項目經理領導下,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2.協助項目經理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編制并完善各項安全制度。 3.負責編制項目部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4.負責組織項目部人員學習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當年1號文件、《安全生產三十項“卡”制度》、《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等有關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5.負責檢查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施工機械的使用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既有線施工的要點和防護、季節性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消防管理,以及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變壓器、出入口、上料口等部位配備警示、提示、禁止指令、標志等。
6.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重點檢查。 7.負責班前安全教育每日安全檢查,按規定填寫記錄。
8.負責各項安全報表的填報工作。 9.負責對分包方、相關方的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10.發生事故,執行相應的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立即組織搶救和執行上報制度,并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參加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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