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關于網絡傳播不實言論的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為這些有的可能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造謠嚴重侵犯人權時,可以參照《刑法》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
誹謗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擴展資料:
網絡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絡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網絡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
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絡技術服務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兩種。
ISP(),是指營利性使用網絡,為網絡用戶提供諸如網絡聯結、訪問以及信息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
ICP()是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于在網絡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并不統一。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若情節較為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已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對發布、傳播不實言論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修正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若情節較為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已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對發布、傳播不實言論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修正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不實信息,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不實信息,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不實信息,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在網上發表不真實的信息是誹謗罪、侮辱罪。
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
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誹謗罪屬于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但如果誹謗行為導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誹謗罪案件可能涉及到檢察院將其作為公訴案件辦理。 2019年8月1日,張三偷拍李四并將照片發布在某社交軟件群聊中,同時捏造李四...
微信不實言論可以起訴對方名譽嗎 近年來,隨著社交媒體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發布自己的言論。然而,這些言論有時會涉及到不實信息,給他人帶來了負面影響。那么,如果發布了不實言論,我們是否可以起訴對方的名譽權呢? 根據我國...
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公共領域范疇散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系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核心要點:①禁止通過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②禁止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信息;③禁止違規披露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全文如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
1.關于網絡暴力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絡暴力方面的法規現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
對于微商這個產品的虛假廣告,你想要投訴的話,一方面我們可以從這個騰訊的平臺上面進行一個反饋,然后你可以到這個當地的工商局進行一個投訴。發現發布虛假廣告的微信平臺怎么辦可以舉報他,虛假信息!我在我們村自己做了一個微信廣告平臺 在我這廣告平臺宣...
1,侵害名譽權的最基本要件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侵權人用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致使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應認定屬于侵害名譽權行為。2,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還應當...
標題:錢包易貸逾期300多天說要上門是真的嗎? 隨著金融消費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貸款來解決生活中的經濟問題。而錢包易貸作為我國一家知名的在線錢包平臺,用戶數量和口碑都備受好評。然而,近日關于錢包易貸逾期300多天說要上門的消息在網...
10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新規: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規則共13條,明確了違規炒作案件的具體情形,包括通過聯署簽名、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
一、在微博造謠法律規定是什么?微博造謠法律規定是: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可判刑。網絡誹謗是指借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