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新規: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規則共13條,明確了違規炒作案件的具體情形,包括通過聯署簽名、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以及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的情形。
針對公開審理案件,規則明確不得披露、散布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取的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重要信息、證據材料。規則特別明確了對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的禁止情形。以及在公共平臺發表意見時,應核查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
(試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防止律師通過違規炒作等方式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維護誠信公平的良好執業環境,維護行業形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案件承辦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訴訟及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第三條 律師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到不當阻礙或不法侵害的,有權要求辦案機關予以糾正。辦案機關不予糾正的,律師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協會應當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針對妨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情況,律師也可根據相關規定,向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第四條 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方式違規炒作案件:
(一)通過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
(二)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
(三)侮辱、誹謗辦案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通過披露有損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等不正當方式,歪曲、丑化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形象;
(四)違規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為噱頭進行宣傳,煽動輿論,制造影響;
(五)煽動、教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通過網絡等傳播媒介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制造影響,向辦案機關施壓;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取的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準許公開的除外。
案件承辦律師不得通過當事人、他人變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辦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知曉案情的律師參照執行。
第六條 未經法庭許可,案件承辦律師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對外傳(直)播庭審情況;不得通過接受采訪、撰寫文章、發表評論或者其他方式,對外披露未經公開的庭審細節和情況。
第七條 案件審理終結后,律師、律師事務所如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不得通過違規炒作案件,為后續可能產生的再審、抗訴、申訴等法律程序制造輿論壓力。
第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違規炒作:
(一)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言論,攻擊、詆毀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
(二)制造輿論,煽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激化社會矛盾;
(三)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發表與律師職業身份不符,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評論。
第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自媒體等平臺,以文字、音視頻等方式發表評論意見時,應核查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教育引導律師明晰執業底線和紅線,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自覺抵制違規炒作案件行為。
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的,由其所屬的地方律師協會通過主動調查或根據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協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告知律師存在違規炒作行為的,應當開展調查,并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一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律師協會應當通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限期改正,并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行業規范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相關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解讀關于《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過程
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廣大律師始終不渝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滿懷熱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同時也應當看到,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發展,少數律師熱衷于借助網絡自媒體平臺就案(事)件發表不當言論,披露案情,違規炒作案件。有的在網上對自己辦理的案件發表評論,助推“輿論審判”;有的隨意泄露當事人隱私,侮辱誹謗辦案人員,歪曲丑化對方當事人形象等,誤導社會輿論,意圖影響案件辦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給當事人家屬,煽動、教唆家屬網上發聲;有的熱衷在網上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社會熱點事件發表不客觀、不正當的評論意見;極個別律師甚至在網上攻擊、詆毀黨和政府、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司法機關、司法制度等。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嚴重損害了律師行業形象和聲譽,人民群眾對此反映較為強烈,已成為當前律師工作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今年開展的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將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納入專項治理的重要內容。
從監管層面看,雖然《律師法》和相關規章作出過規定,但比較籠統、原則,缺少關于此類行為明確細化的規定,導致行為邊界不清、責任不明,迫切需要出臺有關規范,進一步加強對此類行為的規制。全國律協對這個問題高度重視,緊密結合近年來律師工作實踐,進行了深入研究。相關專家學者和廣大律師一致認為,律師言論是有邊界的。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律師職業有其特殊性,律師言論較普通公民的言論更具有社會影響力,尤其在網絡自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律師在案(事)件中發表言論,不僅對社會公眾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義、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響,也關系到廣大群眾如何感知律師隊伍形象。因此,律師發表言論更應當審慎、客觀。
我們了解到,對律師庭外特別是網上言論進行嚴格規范,不是我們的獨創,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規定。例如,《德國聯邦律師條例》規定,律師負有沉默義務,該義務涉及到律師執業所知悉的一切事務。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規定,在判決文書發布之前,大律師或者律師不可以對媒體透露案件的審理情況,也絕不容許發表自己的看法,否則會被認為藐視法庭。這次制定規則,我們也充分參考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做法。
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依據《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全國律協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則》。
二、主要內容
《規則》共13條,明確了違規炒作案件的具體情形,對披露案件情況、庭審信息的范圍作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律師、律師事務所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以及在公共平臺發表評論意見應當遵循的原則及邊界、紅線等,并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管理責任及罰則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違規炒作案件具體情形。包括通過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侮辱、誹謗辦案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通過披露有損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等不正當方式,歪曲、丑化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形象;違規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為噱頭進行宣傳,煽動輿論,制造影響;煽動、教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通過網絡等傳播媒介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制造影響,向辦案機關施壓;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的情形。
二是規范披露案情等行為。針對公開審理案件,明確規定不得披露、散布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取的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重要信息、證據材料。針對不公開審理案件,明確規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準許公開外的信息、材料。此外,《規則》還對披露庭審信息行為、因不服生效判決進行違規炒作等進行了規范。
三是明確對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的禁止情形。《規則》規定了律師、律師事務所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通過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言論,攻擊、詆毀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制造輿論,煽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激化社會矛盾;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發表與律師職業身份不符,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評論等方式進行違規炒作。
四是規范在公共平臺發表評論意見行為。《規則》明確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自媒體等平臺,以文字、音視頻等方式發表評論意見時,應核查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
五是明確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管理責任及罰則。《規則》要求,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健全制度規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律師協會要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教育引導律師明晰執業底線和紅線,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規則》明確,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應當根據行業規范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并就加強律師協會行業處分與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工作銜接作了規定。
在加強對違規炒作行為進行規范的同時,《規則》還就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發表辯護代理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以及律師的執業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渠道。
總之,《規則》的出臺,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是深化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成果、推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誠信公平的良好執業環境、提升律師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客觀需要。廣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充分認識《規則》出臺的重要意義,準確理解并嚴格執行《規則》,把《規則》的各項內容和要求落實到執業的全過程、各環節,始終堅持人民律師為人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依法依規誠信執業,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師、誠信之師。各地律師協會要認真組織好《規則》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引導廣大律師深刻理解案件是辦出來的,不是“炒”出來的,違規炒作案件行為既不合法合規,也起不到推動案件依法公正處理的效果。要加強執業規范警示教育,引導廣大律師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督促律師謹言慎行,嚴守法紀底線,對違反《規則》行為堅決查處,絕不姑息。全國律協將加強督導檢查,確保《規則》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全國律協制定出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是深化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成果、推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誠信公平的良好執業環境、提升律師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客觀需要。一、《規則》的出臺對推動律師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職責使命。因此,律師不能唯利是圖,不能什么錢都敢拿,為了錢什么都敢干,極少數律師之所以熱衷于炒作案件,就是想通過輿論向司法審判施壓,以實現其非法目的。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防止以輿論審判代替依法審理,對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律師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則》的出臺對查禁律師違規炒作案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規則》的第四條至第九條從三個方面明確了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的具體情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是針對前段時期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的主要表現,《規則》整合和歸納了律師法、司法部相關規章和律師行業規范的相關條款。如《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明確,不得通過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二是針對律師法、司法部相關規章和律師行業規范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的具體情形,如《規則》第五條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取的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準許公開的除外。案件承辦律師不得通過當事人、他人變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案件承辦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知曉案情的律師參照執行”。三是在符合律師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對律師法、司法部相關規章和律師行業規范的相關條款加以引申,如《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
三、《規則》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律師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律師行業要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師和誠信之師,成為守法用法的模范,律師代理案件一定是認真履職辦出來的,絕不是違法違規炒作出來的。律師只有堅守職業道德底線,維護司法公信力,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才能贏得社會的尊重。律師違規炒作案件,博取關注,制造輿論,必將引起社會對律師行業的負面評價,損害律師行業的形象。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就是在維護律師行業的根本利益,就是在進一步塑造律師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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