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轉讓股權給第三人的,還需要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可轉讓,貿然轉讓則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一旦其他股東起訴,轉讓合同可能面臨著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故事簡介
A公司股東為霍某、余某、何某和胡某。2017年12月5日,霍某在未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與盧某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霍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將持有的公司15%股份全部折合40000元轉讓給盧某,盧某于2018年1月10日前付清轉讓費。簽訂協議后,盧某支付了轉讓費,相應股權也順利的過戶至盧某名下。但是,2018年2月,同為股東的余某得知霍某擅自轉讓股權的事實后,當即以自身的知情權和優先購買權收到侵犯為由,向法院請求確認霍某與盧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主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涉案的股權。后經法院審理,支持了余某的訴訟請求。
解析
我國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可見,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轉讓股權給第三人的,還需要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可轉讓,貿然轉讓則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一旦其他股東起訴,轉讓合同可能面臨著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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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現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是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于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
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規范基礎。 和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