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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如下: (一)、國際上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的法律制度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其起始原因在于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的傳統民族文化,從而提出擴展 著作權客體的要求。
此前,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都可以大量無償地使用發展中國家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間藝術作品的現象 發生,實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著作權貿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國家和地區先后將民間文學表現形式列為著作權客體加以保護。
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伯爾尼 公約》1971年修訂本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種特例來處理,其目的在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法律要求,同時又使大多數成員國特別是發 達國家能夠接受。該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伯爾尼公約》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于本公約成員國之作 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板版權法》,其中專門規定了關于“本國民間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條款。1982 年,又正式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條例》。
迄今為止,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是發展中國 家,如突尼斯、玻利維亞、智利、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等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國著作權法按《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標準與范圍,在第169條 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了保護。
(二)、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產量豐富,數量眾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予以保護,有助于挖掘我國的民族文化遺產,弘揚民族文化,發展民間經濟,增 強民族團結,并有助于實現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著作權貿易的平衡。
鑒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究竟 如何保護,目前還未有一個完整的方案。
1、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司法保護上確立了以下重要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由產生、傳承該作品的特定區域民族群體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區域政府有權代表該區域民族群體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等再度創作,無須經過許可,也不需支付相關費用,但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標注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名稱;對于不當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行為給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精神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法律責任。
2、發展中國家是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納入世界知識產權體系和國內版權法的倡導者。發展中國家之所以重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一方面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是其國家歷史和文化形成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他們不能容忍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對他們所擁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無償的占有和任意的歪曲。
隨著文化產業的興起和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資源和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其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異彩紛呈,但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基于上述的背景,分析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指出應該建立一個多層面、多途徑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相關公共政策的扶持、行業協會作用的發揮以及媒體的宣傳策略,來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
目前現狀問題及對策: 1。少數民族民間文學學科理論的建構還不夠完善; 2。
這樣,在我們面前又提出了一個如何協調民俗文化學的建設與建構民間文藝學的學科理論體系的關系問題。 3。
對少數民族民間文學的特質尚缺乏深層、系統的認識和總體的把握。 4。
從更大的空間范圍內對少數民族民間文學進行比較研究,尚待起步。 5。
探討當前少數民族社會文化轉型期文化與文學內在聯系,加強建設各民族社會主義新文學的研究,應當引起關注。
特征有: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現形式豐富。
《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第二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包括: (一)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 (二)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 (三)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 (四)有形的表達形式,諸如: (1)民間藝術品,尤其是筆畫、彩畫、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圖)、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飾物、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氈、服裝式樣; (2)樂器; (3)建筑藝術形式。 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現形式有文字、口述、音樂、戲劇、舞蹈、美術等作品。
生活習慣、傳統禮儀、宗教信仰、科學觀點不屬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是創作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
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個村落,還可以指幾個民族。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屬于創作、保存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
從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法律特征出發,對民間文化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予以探討和分析,提出了一些關于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具體設想,以期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之立法有所助益,同時希望對于挖掘民族文化遺產、弘揚和繁榮民族文化有所幫助。
一、民間文學藝術涵義的解讀 民間文學藝術本屬于傳統文化(或傳統知識)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貿易組織多哈會議中成為與之并列的一個獨立議題。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加上受風俗習慣、文化背景等影響,各國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也造成了學者們在同一問題認識上的分歧。
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所做的概括,一般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群體性 (二)長期性 (三)傳承性 (四)變異性 (五)地域性【民族性】 (六)文藝性 (七)創作的形式的多樣性 (八)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四、如何構建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體系 隨著中華民族和平崛起,國際影響的日趨加大,中華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也正在被那些一切資源都可以商業化的外國人更加注意。然而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是一個復雜而又緊迫的命題,解決它需要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等各種手段。
建立一套以《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這一專門法為核心以及其它政策法規相結合的民間文學藝術綜合保護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文學藝術作品集體管理制度 2001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8條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明確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具可以通過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 建立許可和收費制度 目前突尼斯等幾個發展中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實行版權保護,指定專門機構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實行許可證和收費制度;日本和韓國等國專門制定了文化財產保護法;北歐和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生態博物館;印度、埃及等國設立專門場所,集中培養手工藝人;阿根廷制定保護探戈藝術的專門法案;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法國就開始了民間文化大普查,“大到教堂,小到羹勺”,全都登記造冊,每年還定有專門的“國家遺產日”活動,增強國民對遺產的保護意識。有學者認為,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許可收費制度應該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不經許可、不須付酬即可進行的使用,如產生這一作品的群體為生活或娛樂需要而在傳統習慣范圍之內進行的使用;在合理的使用范圍內,在作者或作者們的原作中以例證的形式使用;作者使用民間文學的表達形式以創作自己的作品的使用,為介紹、評論目的,在本人創作的作品中適當引用民間文學藝術;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民間文學藝術,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博物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民間文學藝術,將已經發表的漢語言文字的民間文學藝術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以非研究或營利為目的而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拍攝、臨摹、繪畫、錄像等等,但在使用時,必須標明該文學表達形式所出自的區域或人群。這點類似于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
第二層次是不經許可、但須付酬的使用,如為教育目的的使用。 第三個層次是必須經過許可才能進行的使用,主要是公益性使用,這種使用無須繳納使用費。
如從民間藝術中吸取靈感創造的作品等。 第四個層次是既需獲得許可又必須繳納使用費的使用,主要是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如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出版、復制及復制品的發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公開 朗誦、表演以及通過有線、無線或其他傳播方式向公眾傳播,等等。
所收繳的使用費并非歸某部門或組織所有,而是作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經費由國家統一調撥使用。 (三)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互結合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各級政府都負有當然的責任。
它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政權力及財政保障,對本行政區域內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從宏觀上把握民間文學藝術的發掘、保護及發揚光大等工作。但是,如果簡單地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責任都賦予各級政府,勢必加重了政府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負擔。
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疆土遼闊、民族眾多、地域文化差異明顯的國家,面對數量異常龐大、種類極其繁多且仍在不斷發展變化當中的民間文學藝術,更不宜單純依靠政府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而應當將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互結合。 1、各級政府及其負責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一般為文化行政部門)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當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并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
民間文學的保存與發展,不僅關乎傳統社區人民而且關乎整個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展,需要對民間文學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從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來看,版權法、商業秘密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用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民間文學。
【 一 】民間文學的版權保護
諸如民間傳說、民間音樂、民間舞蹈等民間文學藝術等都同傳統版權客體具有極大的相似性,因此,利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民間文學最為重要的方式是版權法。傳統版權法的這些必要屬性民間文學都不能滿足或者不能完全滿足或者并不適應于民間文學的保護。
總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特殊屬性,許多民間文學作品同先前作品具有相似性,并不能夠滿足原創性要求。也許,要求民間文學具備原創性要件并不適合于民間文學的創作。
例如有觀點認為,版權法應當從三個方面擴張來保護和維持土著文化的藝術和文學作品的活力:建立集體和公有的作者權制度,在廣泛的群體環境之下對民間文學的保護期限進行限制,利用各種知識產權制度對神圣的文化作品提供特別保護。
【 二 】民間文學的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民間文學的表現方式酷似傳統版權法客體,版權法或者版權法模式可能是民間文學保護的最佳選擇,不過并非民間文學保護的唯一方式。其它類型的知識產權制度,例如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都可能對民間文學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
雖然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可能對民間文學提供一定的保護,但這種保護還是有限的。因此,不正當競爭法并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有效的救濟。
【三】民間文學的特殊保護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一些要素可以借鑒用來保護民間文學,但仍顯不足;盡管有觀點認為民間文學的保護可以通過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全部或部分的解決,但民間文學的屬性同目前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明顯存在很多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可能要求采取不同于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制度來解決民間文學的保護問題。一些作品在屬性上是神圣的,并不像傳統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可能需要不同類型的保護。
民間文學的特殊保護路徑并不是產生于真空之中,而是來源于現存的一些主要法律原則,包含不正當競爭、盜用、合同、地理標記、精神權利等。換言之,民間文學的特殊保護路徑就是從已存的一些法律原則中汲取適合于民間文學保護的因素來建立民間文學的保護制度。
民族群體可以永久的享有其民間文學,但在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之下,這種民間文學永久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可以通過主管當局進行交易;私人主體就可以獲得這些民間文學的獨占許可的權利,從而可以永久的控制這些民間文學;結果便是這些民間文學就由市場而不是種族群體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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