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20.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25.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26.關于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3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50.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1年頒布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87.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8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太多了,主要有下面這些,滿意請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8-0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08-07-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7-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98-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0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環境保護法規規章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07-03-0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03-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05-08]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06-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03-15]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08-09-01]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2001-04-27]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03-20]
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第13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規定:“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自1996年8月13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條均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這已成為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規章,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內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的頒布實施
光看法律也沒用,還得看你們所處的流域,當地的環境背景。
關鍵的還得看你們當地環保局,要主動與其接觸,他們自然會提醒你們應該注意哪些,應該怎么做!畢竟最終的定價權在他們手中,同樣的行為,可以罰1W,也可以罰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環保部門也有地方處罰辦法,下面羅列了一些,僅供參考水污染處罰標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6項: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7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向地表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3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5條第1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含汞、鎘、鉻、氰化物等可溶性劇毒渣向水體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1項: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4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放射性廢水或廢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2項: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5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5項: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6條第2款: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3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海域排放超標廢水或將處理后的殘渣棄置入海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2款、第16條《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5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拆船時任意排放或丟棄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13條第1款、第14條《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第4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岸灘堆放、棄置或處理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岸灘批準使用場所內擅自堆放、處理未經批準的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岸灘露天堆放劇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揮發性物質的廢棄物的《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27條第6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地表水體岸坡堆放垃圾、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13條《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27條第5項:給予書面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地面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4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時間及時關閉沿岸垃圾或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場點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12條《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27條第4項: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沒有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39條第7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款第3。
與環保相關的法律包括: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氣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3)其他類的法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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