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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會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1工會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組建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詳細請到我的空間,工會法律政策下的中國工會法,你可以了解的更清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中國工會章程》并參照《**省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為根據,結合我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是廠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接待處理職工有關法律事項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應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四條工會法律顧問必須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方針,為保障本廠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二章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廠工會成立法律顧問工作小組,由廠工會領導,專(兼)職工會干事及職工業余法律工作者參加,廠工會辦公室為工作機構。
第六條分廠(處室)基層工會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設立法律顧問工作小組或法律顧問員。 第七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開展工作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
第八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小組應指導分廠(處室)基層工會法律顧問工作。 第九條各級工會的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同志應具備選派政治素質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辦案能力的條件。
第十條各級工會要支持法律顧問組織(顧問員)開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職責范圍 第十一條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下列服務: 為同級工會的領導及工會工作當好法律參謀; 受工會委托,參與本企業(部門)的法制建設(包括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承辦各種法律事務; 對職工、工會組織提出的刑事、民事、經濟等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咨詢; 為企業工會與行政簽訂集體合同、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經濟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參與處理勞動爭議。代表工會組織或職工的利益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參與調解、仲裁或訟訴活動。
第十三條代表同級工會組織,對本企業(分廠、處室)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法規和勞動政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受同級工會委托,接待、處理職工有關法律方面的來信來訪。
第十五條經常與廠工會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協助其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工會法律工作積極分子,配合有關部門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例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中國工會章程》并參照《**省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為根據,結合我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是廠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接待處理職工有關法律事項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應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四條工會法律顧問必須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方針,為保障本廠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二章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廠工會成立法律顧問工作小組,由廠工會領導,專(兼)職工會干事及職工業余法律工作者參加,廠工會辦公室為工作機構。
第六條分廠(處室)基層工會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設立法律顧問工作小組或法律顧問員。
第七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開展工作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
第八條工會法律顧問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小組應指導分廠(處室)基層工會法律顧問工作。
第九條各級工會的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同志應具備選派政治素質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辦案能力的條件。
第十條各級工會要支持法律顧問組織(顧問員)開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職責范圍
第十一條依法維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下列服務:
為同級工會的領導及工會工作當好法律參謀;
受工會委托,參與本企業(部門)的法制建設(包括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承辦各種法律事務;
對職工、工會組織提出的刑事、民事、經濟等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咨詢;
為企業工會與行政簽訂集體合同、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經濟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參與處理勞動爭議。代表工會組織或職工的利益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參與調解、仲裁或訟訴活動。
第十三條代表同級工會組織,對本企業(分廠、處室)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法規和勞動政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受同級工會委托,接待、處理職工有關法律方面的來信來訪。
第十五條經常與廠工會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取得聯系,并協助其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工會法律工作積極分子,配合有關部門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廠工會法律顧問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例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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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體勞動合同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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