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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一、《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五、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關于彩禮,婚姻法規定尚未明確。因此后面又出臺了司法解釋(一)、(二)對彩禮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將彩禮定義為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對彩禮的規定有: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敝械慕菇杌橐鏊魅∝斘铩?/p>
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督忉專ǘ返谑畻l中的 “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2018新婚姻法對彩禮的規定具體如下:一、婚姻法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如果你們還處于戀愛的階段,但是你對她的愛意又是情深似海的。
且給她購買的物質方面的數量又是不計其數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中,你給她的東西并不能夠劃分在彩禮當中,這種手段只能被婚姻法列為贈送的關系,你是不能夠要求她返還的。
二、婚姻法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如果你與你的愛人沒有登記結婚證,可是在這個過程中,你們的婚姻出現了危機,需要分手。那么在這種情況中,你要求對方返還當初你給的彩禮錢,那么新的婚姻法內容規定就是:會整體的來總結你們生活的時間長短以及雙方的過錯大小度這些方面的因素,來判定彩禮返還的額度。
三、婚姻法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如果你當初在迎娶你的伴侶時,你愛人家中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是全部由你支出的,那么你又向法院起訴了要女方家返還這一方面的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中,女方是沒有責任和義務把這些費用返還給你的,因為你給她花費的都是一些消費性的價格,并沒有真正的給她金錢這樣的實物。
有一中國情況就是如果允許一方反悔的話,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一種整體性的東西就將被破壞。如果是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熱而且不能挽回的情況下,有一些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在現實生活中關于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
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紤]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
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后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關于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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