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我們對彩禮的性質及彩禮返還的情形作進一步解釋:
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伴隨著當下社會經濟的發展,彩禮的焦點顯然已經轉向法律層面。
對于彩禮給付行為的性質,主要有附條件說、所有權移轉說、從合同說三種不同學說:
1.附條件說認為,婚約期間的財物贈與是以結婚作為所附的條件或負擔,如婚約解除,應視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受贈人應當返還全部財物。
2.所有權說認為,婚約期間的財物贈與只是一種民事贈與關系,一旦所贈與的財物交付對方,所有權就發生移轉,即使婚約解除受贈人也無須返還受贈財產。
3.從合同說認為,彩禮給付是一種贈與合同,這種贈與契約是婚姻的從合同。如果婚約解除,婚姻不能實現,則從合同便失去了存在根據受贈人應當依不當得利或顯失公平規則返還。
對于彩禮的法律性質認定,小編認為彩禮應當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贈送彩禮的行為實際上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婚約的解除是所附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那么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贈與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彩禮應當返還給贈與人。而婚約解除后繼續享受彩禮具有不當得利性。贈與彩禮的目的在于期待成立婚姻,當婚姻不能成立時,贈與彩禮之目的則不能達,受贈人受領給付,無法律上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
交付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目的不達,受贈人所受給付成為不當得利,贈與人可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得到返還。
注意:三金與彩禮的認定,應當視當地習俗而定。若當地習俗將三金視作彩禮的一部分,那么應當將其認定為彩禮,需要退回彩禮時,三金需一并退還。若當地習俗并未將三金當作彩禮的組成部分,那么三金應當視為贈與物,即使出現需要退回彩禮的情形,也無需退還三金,可見若法律沒有規定是,習俗可以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但是該習俗與法律規定并不沖突,其作用為彌補法律的漏洞。
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彩禮給付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提出,是一種習俗。一般是男方或者男方的家庭給女方或其家庭一定的財物。給彩禮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要求,看兩個家庭商量的進程是怎樣的。婚姻法規定結婚之后的財產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會有疑問,結婚后給的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
既然給付彩禮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那么男女雙方結婚后,這種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彩禮就應該歸受贈人所有,也就是說彩禮的所有權是屬于女方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先領證后辦婚禮,男方婚后如約給付了彩禮,并作出明確表明這就是彩禮,這時彩禮的性質仍然沒有改變,依然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不因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日后雙方因為這筆財物性質發生爭議,男方耍賴不認可這是彩禮,那女方就應該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男方給付該筆財產時曾明確表明屬于彩禮。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釋,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該解釋共91條,包括一般規定、結婚、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附則等六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彩禮應否返還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在理解該條文內容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
本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這一原則,在審判實踐中是首先要予以考慮的。本著這一指導思想,才能對解決好這類糾紛形成一個系統的、一致的處理方法。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如果一審法院準許離婚,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返還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三、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這是司法解釋規定彩禮返還問題的初衷,是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所以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對象明確,不能過于寬泛。據調查,彩禮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數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因此,在經濟比較發達,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發生彩禮返還糾紛的概率相對較低。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一定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本解釋規定。
四、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給付人向對方討要的行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五、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
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某些地區,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有地方特色的婚禮,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還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后并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目的的騙婚行為,極大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一些不良現象也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六、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
對于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判斷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因此,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盡量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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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登記結婚是否要退還彩禮 是。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彩禮是依附于婚約而發生的,婚約問題現行法律并沒有加以規范,都是依據當地風俗習慣所進行。婚約的成立、存續期間的來往以及解除等事項都是按照風俗習慣,那么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當然撇不開...
彩禮返還的原則是:對于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對于登記結婚之后,仍需返還的最高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
訂婚時給與彩禮的返還 在我國民間,男女雙方訂婚時,通常由一方給與對方一定的禮金或禮物作為彩禮,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當婚姻關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雙方當事人又會為彩禮的歸屬發生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