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地區流行新三金三斤百元人民幣,約十三萬多元;在陜西某些農村,除了彩禮禮金外,還有離娘費等,因硬件不達標,取消婚事者也不少見。在甘肅平涼,彩禮一路飆升到十七八萬元,而農民人均年收入還不到一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方給付的彩禮價值確實較大的話,因其解除婚約而全部喪失,確實有失公平,畢竟婚姻尚須慎重。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加大高價彩禮、厚葬薄養等不良社會風氣的治理,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今天,我們就討論一下有關彩禮返還的幾個問題:
一、法律認可的彩禮范圍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男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員的禮金及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彩禮、禮金、改口費等,同時,在支付彩禮的同時或在相近時間段內,會存在為結婚而產生的其他費用的相互支付,如購房購車,裝修,購置家用電器、衣物、首飾,婚宴,旅游,照相,節日禮金等,判斷是否屬于彩禮,應結合給付的目的性、習俗性和特定性來認定(目的性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習俗性是指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以及給付的時間場合;特定性是指彩禮給付的主體為男方或其近親屬。
注意要區別于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其他金錢、財物往來。
對于彩禮性質問題,現通說認為彩禮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給予對方財物,一般數額較大。而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能登記結婚或雖登記結婚而未能共同生活,則所附條件不成就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彩禮與戀愛期間的感情贈與有所區別。感情贈與是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了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物品。感情贈與并非基于彩禮習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贈與行為,與彩禮有著本質不同,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應按照一般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在交往過程中的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和人情行為,不屬于彩禮,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另外,男女雙方交往期間的資金往來,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費,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借貸,對于一方主張為借貸關系的,要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有關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舉證規則進行處理。
二、原被告主體資格的確認
彩禮返還糾紛在按照案由來分屬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在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的往往是男方的父母,所以給付彩禮一方父母也可作為案件的原告。被告方面,接受彩禮給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戀關系當中的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親屬。如果接受給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認定其為被告;如接受給付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的,應將其與女方列為共同被告。 三、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司法解釋中第一款前兩種情形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常被引用,依據該規定,當事人的彩禮是否可以訴求返還,有兩個重要因素,即婚姻登記與共同生活,但這一規定的簡單化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無法與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相適應,現實中的情況往往更加復雜與模糊。比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中就包括既未辦理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和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但已同居生活兩種情況;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存在未共同生活和雖共同生活但閃電離婚的情況。因此,不應當理解為司法解釋窮盡了所有應當退還的情形。而女方做為被告,就男方提出的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常見的抗辯理由有:(1)不承認男方給付的款項屬于彩禮,認為是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2)因舉辦婚禮,女方購置嫁妝、酒席花費等已將彩禮使用,或者應當扣除;(3)因雙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的款項屬于日常生活開銷,且已經使用;(4)男方給付的金銀首飾不屬于彩禮,屬于贈與,且女方也給男方購買相應首飾,應當扣除;(5)導致分手的原因在于原告(包括男方性格不好、有暴力傾向、性生活不和諧等)。對比可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處理思路的表述,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三種情形只是列舉式的規定,并非絕對化的處理方案,不應當理解為窮盡了所有應當退還的情形。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的整體考量。對此,各地法院也有相應的內部的標準化量化規定。筆者查到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即規定了三種具體情形下的比例,可以進行參考:
彩禮返還數額應當結合彩禮的數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參照下述標準適用:(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超過六個月且因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因給付彩禮方原因導致離婚,可酌情返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四)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返還彩禮款總額的50%-70%;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彩禮款總額的30%-50%;雙方共同生活超過一年,彩禮款一般不予返還。
對于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的第三種情形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實踐中案例并不多,獲得法院支持的更少,其中爭論焦點是對生活困難的認定,司法解釋中涉及彩禮返還問題時沒有針對性地規定,但在離婚后扶助問題上有所涉及,可以進行參考。原《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也是法院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時的參考標準,法院多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是否借款支付、給付人有無固定經濟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并可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其實彩禮起初只是誠意和喜慶的表達,但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之風的推動,似乎變成了討價還價的買賣。而實際上,雙方都秉持真誠的態度,很多事情都可以迎刃而解。現實中矛盾之所以發生,往往是因男方斤斤計較,女方獅子大開口,雙方都看不到彼此的心意,結果可想而知。
彩禮不僅僅是物質,它也代表著態度,所以要有多一些相互理解,少一點無理取鬧的耗損,因為愛而選擇生活。希望每一對新人都可以換位思考,讓彩禮回歸原本的初衷,讓幸福圍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
當事人就彩禮產生糾紛的時候,可能需要打官司,而此時要想法院準予返還彩禮,那么就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返還彩禮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那么一般法院準予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法院準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彩禮,從古至今都在婚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男方為迎娶女方所給女方父母的聘金,古有綾羅綢緞,今有金銀珠寶,為了婚姻給付聘禮,是人之常情,但若結不成婚又要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正因為彩禮習俗在生活中影響較深,關于彩禮的糾紛的也從未間斷過。那么,...
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
1.關于彩禮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
彩禮作為一種古老的傳統習俗,在歷經滄海桑田,依舊傳承下來。成為多數人成家立業的一大考驗。結合作者本人近期辦理的兩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對這一專題發表拙見! 一、何為彩禮? 彩禮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法律和司法...
在提出離婚后,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做以下簡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予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
彩禮范圍有哪些在現代,有些地方習把彩禮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