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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
1、拍賣法
2、拍賣管理法
3、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拍賣管理辦法》
4、拍賣規則
5、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6、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7、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8、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9、解讀:最高法院出臺規范執行拍賣司法解釋規定
10、評估拍賣司法解釋出臺
1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
1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辦法
13、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4、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15、關于謹防虛假拍賣信息的聲明
16、相關法律法規分科拍賣相似條文類比匯編
你們均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
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公司倒閉,進行破產程序的,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清償。如果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但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的,對職工債權,可優先清償,但對于普通債權,按查封順序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以下是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
債權拍賣相關法律知識有:一。
實現程度具有不確定性 物權對應特定的財產或物品,拍賣中獲得物的所有權是所有買受人的最終目標。債權并不對應特定物,債權的買受人獲得的只是取得物權的手段,有待于通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來實現。
債權的實現程度首先取決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其次受權利時效等因素制約,例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即演變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可以接受債務人的自動履行,但是喪失了訴訟勝訴權;再次,取決于主張權利的時機,債權人之間是平等的,在債務人財務狀況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先行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往往能夠以優良資產獲得清償,而后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一般只能獲得不易變現的財產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清償。 二。
買受人高收益性與高風險性并存 債權實現程度的不確定性也就決定了買受人既有通過債權獲得超額利潤的可能,又有債權無法實現的巨大風險,機遇和風險共存,如影隨形,因此,對某些投資人是商機,對某些投資人卻是不適合的。為了規避風險,應在參與競買前盡可能的了解風險所在。
債權買受人的風險主要有: 1。資產調查失誤。
主要是財產權屬問題:不動產在債務人賬目中有記載,而權屬并未登記在其名下;財產被設定抵押登記等; 2。主張權利滯后,主要資產抵償其他債權人,或者已經被查封、凍結,或者裁定給其他債權人。
3。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后,所有未完的訴訟程序均中止,已經查封資產的情況下面臨與全部債權人平等受償的風險,而且是在職工工資、稅款先進行清償的前提下,債權往往難以得到全額受償。 4。
資產難以執行或無法變現。法院執行工作受一定客觀條件限制,有時存在執行難的情況,資產的變現往往是實現債權的最后一步,由于市場因素制約,有些財產短期內無法變現,會造成債權人財務上的困難。
三。交接方式特殊性 債權拍賣成交后,交接的結果是債權轉讓行為的完成,債權交接與物權交接的最大區別在于債權交接只涉及到憑證交接和法律文書的簽訂,移交包括兩方面內容: 1。
從權利轉移角度,債權拍賣要有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轉讓協議是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的基本文件,要使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對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
2。權利完整角度,要移交債權文件的原件。
債權拍賣移交的并不是特定的物,而是主張債權的依據,包括合同、債權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等,材料的缺乏或債務人的不配合均會給買受人帶來損失。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2、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3、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擴展資料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構成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訴訟標的必須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原因所產生的)
(2)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合并審理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之間采用協商的原則,協商一致的訴訟行為對全體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用于夫妻雙方生活,或者用于房屋購買的,屬于雙方共有債務的,那么法院有權拍賣夫妻二人的共有住房,但不得超出債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
貸款長期逾期或故意不還,金額超過2000后,已經可以構成詐騙犯罪,有被網貸平臺告上法庭的危險。一旦法院判決網貸平臺勝訴,借款人除了要還的錢,還要支付雙方的訴訟費用和巨額罰款,甚至面臨牢獄之災。如今,網貸因為申請簡單,放款快捷,成為很多人借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
有很多網友在咨詢有關強制拍賣條件的問題,其實有關強制拍賣,還有它的相關特點和定義都是網友常問的問題。而一旦有疑惑就要解答的熱心小編,今天就從強制拍賣的定義、特點入手為廣大疑惑的網友傾情講解有關強制拍賣的條件。 強制拍賣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
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如下: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產,你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2。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采取強制措施,將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后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
欠債一套房可以拍賣。在過去,出于房屋居住人只有一套房而維穩的需要,很難操作拍賣一套房。最近幾年,各地法院系統嚴打老賴,對一套房的執行多出臺了指導意見,操作也區分了情形,如一套房是學區房,遠遠高于普通房屋的價格,或者房屋很大,或者價值很高等,...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司法實踐中,由于執行行為紛繁復雜,形式多樣,范圍廣泛,具體如何把握,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合...
強制執知行的基本程序如下:(1)申請。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版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