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2007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8號公布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
1.i農民合作社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 成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用地需不需要審批 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
1.供銷社破產的法律適用 由于供銷社我國并未出臺有關法律,我國國家政策明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5條的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當然,在目前法律并未...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屬性與經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1949年后,中國首部專門規范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經營后,首次以立法推進農民的經濟互助與合作。該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逾期未年檢會怎樣-農民專業合作社逾期未年檢會怎樣處罰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而按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確保合作社的合法性和規...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按照完善管理、加強服...
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1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農業法》中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民事責任 如9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9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
農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一)、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首位的原則。(二)、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三)、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的原則。(四)、科教興農的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