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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品沒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2、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5、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測量的;
7、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9、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10、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第七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四)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十一條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文件;(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六)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從。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成品沒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2、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5、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測量的; 7、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9、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10、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明確的說明一點,非法經營成品油是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其次,關于消防部門的管理方法,根據《消防法》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同時,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加油站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該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求援與調查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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