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補充合同和補充協議,要具體看合同條款和實際施工情況,一般情況下會有如下內容:1、設備購置費用是否是按工程質量承擔的設備消耗,很多時候施工單位有違約的嫌疑(比如導致已結完項目的現場管理出現停電,停工)導致中標無效,甚至賠償質保金。2、回扣怎么處理如果是施工單位直接和勞務單位結算,直接談好回扣內容,一般都是單價回扣,在管理費、人工費等全額提取的基礎上,是按照中標合同額度的10%提取的勞務回扣。3、對施工的進度控制如果工期對施工企業是否中標很重要,也會有補充合同相關規定,比如何時完成何地段中標,允許提前的工期等,越規范的中標合同越沒有約束力,沒有強制性,但是會增加中標無效的風險。關于國企施工單位的補充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問題。既然施工單位是你們單位,單位肯定會要注意的。
如果有一方簽署補充合同,那么說明對應方即是你們單位施工公司,或你們單位雇傭的勞務公司。而勞務派遣員工屬于勞務用工,根據你的理解,可以屬于預付款的形式,也可以是預付款應用于材料款。建議簽署補充合同之前先問下你的直管領導,是否有補充合同,是否有解約條款,是否有違約責任等,然后再下發一份補充協議,看下對你企業的違約責任,上級領導的處理意見等,對你的處理能否滿足要求,結論確定后,再下批件,安排材料、工人、以及施工方案、工藝流程等,再簽訂補充合同。注意批件要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交由你領導保管。
注意保留好質保條款,還有,施工的進度和質量也是直接影響你們的利益和結果,所以也要注意對待這些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增加了一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具體規定的條款之間的平等地位的約定。重點講一下原有合同的補充協議這一條約定,應該注意幾個方面:一、審查“合同”與“協議”是否一致認識1.民法對于“合同”的定義,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民法的立法機關法院對“合同”的定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對合同的解釋是公平、自愿、平等的。法院以“合同”來解釋其它事務,如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支付貨款、解決爭議等等。這里的“合同”在民法范疇內,合同是雙方依照民法所構成的關系。
而民法通則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民法中仍然認為應是承攬關系,不是承攬關系,但是它作為合同的承攬關系來解釋,這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民法通則是法律并且也是公法。2.對于“施工合同”不能單純認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種,尤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部分,更應該認為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內容之間的補充。3.審查證據方面,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視頻、錄音、照片等)。也可以通過專業人士去律師事務所做審查。需要同時收集兩個甚至三個相關證據,這樣才可以全面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協議”的關系。
另外,如果發生爭議的,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需要協商處理。二、審查補充協議權利義務的真實性1.審查權利義務的真實性。包括以下幾點:權利義務的性質、權利義務是否公平、權利義務是否相關(是否屬于補充協議具體條款中關于合同內容的約定)、已履行的責任和未履行的責任(負債與免責條款)、其他注意事項。2.審查自愿性。三、審查合同的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有多種方式,比如錄音、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解決糾紛的仲裁裁決書、采取訴訟程序等等。建議一定要留下書面證據,非書面證據具有排他性。
四、審查違約責任的主要情形(一)責任。以招標文件為準(二)年利率。以建設工程發包方的法定報酬率,超過法定報酬率20%的按20%計算利息,超過50%的按50%計算利息。如果違約后仍能履行合同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審查合同的繼續履行條款與解除條款(一)繼續履行條款。履行不能實現工程
承包合同目的,或者工程承包合同采取違約責任辦法的,合同繼續履行。(二)解除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
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效力,如何處理,通常都需要依照《合同法》來解答。正如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國家一樣,中國的合同法是嚴格解釋適用的,要用一系列規定解釋適用問題。那么,這里有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其實解釋這個問題很簡單,合同法講究證據,即訴訟證據,證據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依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79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簽訂合同的一方可能構成侵權的,另一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強調的是強制確認責任,當事人如果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在解決問題時,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相關法律進行合理分析,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如何來確定,需要達到什么標準才可以要求變更補充協議條款。依照《合同法》第52條、《合同法解釋二》第7條,相關處理意見如下:第一,對于合同的履行,原則上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對于施工單位有知識產權上的要求等情況,可以適當放寬。但是,如果因為有履行能力的原因,而并不是因為有重大誤解或者重大過失,雙方又沒有強制履行約定條款的,一般認定無效,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對于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參照合同法第74條第二款規定確定。第三,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根據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或者法律規定實際損失。第四,對于第三項的違約責任,除了構成合同法第81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外,對于一方造成侵權的,應當以侵權人的身份主張違約責任,對于其他情形不適用違約責任。
關于合同法不規定的情形,參照《違約責任法》第11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第五,對于一方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顯失公平的,則參照《合同法》第122條,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合同法》關于補充協議的效力進行了如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74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可以通過依法確認補充協議無效,并依照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第3款的規定,排除對方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簡單來說,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不論有無合同法第52條、第74條規定的行為,均可以通過確認補充協議無效、排除對方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并約定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無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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