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麥穗稻禾爭上長,農人芒種中耕忙”
夏收夏種工作在緊張有序開展中
一些土地糾紛也隨之產生
拖欠土地租金、侵占他人農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該如何保障?
通過以下兩則案例解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規則
為農耕工作送去和諧之風
案例一
案情回顧
王某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9年王某作為甲方,與乙方非本村的張某簽訂《農村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土地4畝,租期5年,租金為每年每畝地3000元。如乙方在租期內不再耕種,則需賠付甲方租期剩余年份的地租,每年一萬元。
合同簽訂后,張某于2020年6月向王某支付了第二年的部分租金5000元,承諾年底支付剩余租金7000元。年關降至,王某多次向張某催交租金,張某均以欠債為由拒不支付,并提出不再租賃該塊土地。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土地租金合計38020元。其間,王某見土地被擱置,已在該土地上進行了種植。
案情回顧
我國穩步推進和完善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分置并行,也就是將原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劃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農戶可將自己的土地出租給他人,從而享有租金利益,而他人可以依法種植,按照合同約定利用土地享有收益。
本案中,王某所在村的經濟合作社為土地發包方,王某屬于承包方,王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可以將其中的土地經營權進行流轉。王某與張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就是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之一,受法律保護。張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損失。但考慮到王某在張某擱置土地期間已經自行對土地進行種植,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張某給付原告王某租金2萬元。
法官提示
承包農戶在出租土地時需注意:一是其出租的權益范圍不能超過原承包經營合同范圍,例如田地范圍大小、經營期限等不得與原承包合同相沖突;二是出租后,村經濟合作社與承包農戶的原承包合同關系、內容并不發生變化,承包權依然存在;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發包方、承包方、土地承租方,三者之間分別屬于單獨的合同關系,發包方與承租方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
條
鏈
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案例二
案情回顧
劉某與陳某均為某村經濟合作社社員。2008年,劉某與村經濟合作社簽署了《土地確權協議》,載明劉某的確權土地的范圍,面積為2.05畝,承包期限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后來,劉某長期外出未耕種這片土地。承包臨近土地的同村人陳某,將自家大棚延伸到劉某土地。劉某回家后見狀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拆除大棚。
法官說法
《民法典》和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承包經營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取相應利益的權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擁有對土地的實地占領、控制的權利。
本案中,劉某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雖長期外出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耕種,但也并未違反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依據劉某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合同,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到2038年,在此期間劉某享有對該塊土地的獨占性占有,任何人不能剝奪,故劉某將自己大棚蓋到了劉某承包的土地上的這一行為,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應予排除,最終法院判令陳某拆除大棚。
法官提示
耕地是農業發展之基、農民安身之本。農地耕地撂荒將導致土地資源浪費、給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帶來一定影響。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經營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國務院辦公廳、農村農業部也曾出臺相關文件,引導有序推進撂荒地利用、規范土地流轉,促進撂荒地規模經營。
對于承包農地,農戶可以自己耕種,也可以流轉承包地。《民法典》通過清晰的權利體系安排,明確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時,農戶仍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流轉期限屆滿后土地仍回到農戶手中。農民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最符合自身利益訴求的流轉安排,從而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轉載自“順義法院 ”
早些時候國土資源部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剛剛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明確指出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有人說這下城鎮居民徹底不能在農村買地了。這么說過于絕對了,其實在農村有幾類土地,是可以合法交易的。這幾類土地是可以合...
土地轉讓新政策是什么一、對于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全面理解、準確把握中央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
根據1月16日新聞報道: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而這種...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延期1年:促改革銜接 助農民增收 試點工作開展的時間還較短,有些問題可能還沒有完全顯現出來,需要進一步通過試點發現問題,及時總結經驗 適當延長試點期限有利于同上述改革有效銜接,也有利于更好地檢驗貸款質量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的...
《民法典》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標志著我國正式進入了“法典時代”。 其中,《民法典》物權編受到廣泛關注,從安家置業、物業鄰里、大小物件歸屬、各類土...
政府將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供應者、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2018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釋放的兩大信號,致力于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更標志著影響我國城鄉社會深遠的征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這一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