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A飼料公司與案外人張某簽訂《裝卸協議》,原告公司將其裝卸業務發包給張某,并由張某另行組織包括被告在內的工人從事裝卸工作。在此過程中:其一,原告公司為飼料公司,裝卸業務作為原告公司的應有業務,并非臨時性業務,被告從事的勞動系原告公司的正常崗位勞動。其二,該協議中約定了月裝卸量計費的最低限額為平均每人2400元,張某需將其雇傭人員名冊提交原告公司確認,裝卸隊在原告公司的上班時間必須在崗待命,這些條款反映出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被告所領取的工資也是其主要的生活來源。其三,原告公司雖未直接對被告進行管理,但通過其與張某簽訂的《裝卸協議》間接對裝卸隊進行了嚴格管理,原、被告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綜上,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判決:原告A飼料公司與被告胡某自2015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
目前,不少企業出于經濟上節約用工成本的考慮,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規避經濟補償金等原因,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從形式上看,A飼料公司將其裝卸業務發包給了案外人張某,雙方簽訂了《裝卸協議》,胡某作為裝卸工,貌似應是張某的雇員,而非A飼料公司的員工,而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A飼料公司與胡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是否所有外包雇員都與發包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呢?另外一起還有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與本案有點類似。原告毛某系一鄉政府食堂的雜工,其起訴要求確認與鄉政府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查明,鄉政府已將食堂對外承包給李某,李某根據鄉政府的要求每天為鄉政府工作人員供應三餐,按月與鄉政府結算,毛某系李某招用,每月工資由李某從承包費中發放,平時由李某管理,而李某只需保證按時完成三餐供應、保證餐點衛生,具體菜式及標準由鄉政府決定,食堂的其他事項鄉政府均不予理涉。李某每月根據食堂就餐人數及就餐標準與鄉政府結算承包費,除工人工資外,食堂其他成本也由其承擔,盈虧自負。最終法院判決毛某與鄉政府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兩個類似案例確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從這兩個案例的不同之處來進行評判:
1、外包業務的內容為用人單位的主要業務還是輔助業務。第一個案例中,A飼料公司作為飼料生產、銷售企業,裝卸業務應屬于其主要業務之一;而第二個案例中,鄉政府作為國家最低一級行政機關,其主要業務為行政管理,食堂只是其輔助性業務。
2、用人單位是否對外包雇員進行管理。第一個案例之中,A飼料公司雖未直接對胡某進行管理,但是通過《裝卸協議》約束承包人張某對裝卸工進行了嚴格細致的管理,A飼料公司將其對裝卸工的管理制度寫入了《裝卸協議》;第二個案例之中,鄉政府并未對毛某進行管理。換而言之,A公司不僅對裝卸業務的成果有要求,對裝卸業務的過程也有要求;而鄉政府只對食堂餐飲業務的成果有要求,對于這其中的勞動過程并不予以干涉。
3、用工關系是否穩定。在第一個案例中,承包方要將其所雇傭人員名單報A飼料公司備案,同時公司還保證裝卸工最低月工資2400元,為的是在淡季留住人;在第二個案例之中,鄉政府與毛某之間并無直接關系,鄉政府對于食堂雇傭幾個工人、工人工資均不理涉。
4、承包方是否自負盈虧。在第一個案例之中,張某根據裝卸業務結算裝卸費用,再將裝卸費用發放給裝卸工,同時張某自身也從事裝卸,其并未從承包事務中獲取更多利潤,裝卸業務的工具由公司提供,裝卸工的最低工資由公司保證,張某并非自負盈虧;在第二個案例之中,承包人李某則從鄉政府領取承包費,支付雇員工資及其他食堂成本后剩余部分為其利潤,其獲取利潤跟其自身對食堂管理息息相關,為自負盈虧。
根據上述四個方面的不同,我們可以看出,外包雇員與發包單位之間并不必然構成勞動關系。具體到個案的認定時,可以從上述四個方面予以考察。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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