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錢不還怎樣寫起訴狀
欠錢不還怎樣寫起訴狀?程序如何走,一般需要做什么準備。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催討借款案件的接待程序就是依據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習慣進行。簡單地說,要正確劃分起訴與上訴的關系。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應當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案。
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應當自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立案。民事案件在立案后不得經人民法院轉遞而再行到庭的訴訟程序叫“異地送達”,應當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庭。請普及一下什么是“送達”,為什么要規定這個送達時間。請速速掌握。打電話聯系要求催款,到法院起訴應該是最快的途徑了。
也可以給身邊朋友家人打電話找他們要錢。打電話聯系,告訴借款人你已經起訴了,只是需要您幫忙提供一份起訴狀的模板,以及一份證據材料復印件給我,拿過去后找個民警告訴他,你去法院立案了就行了,希望您能借點錢給我,這錢用著省心,用著安心。首先,你要確定你要立的案子是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信用卡催收糾紛,確定好以后咨詢對應的律師,一般也就是法院的公司律師或者業務律師。他們接受你委托之后,會告訴你怎么寫起訴狀。多余的文字就不要寫了,如果想多要點錢,就去找律師好好修改一下,直接寫成書面形式,法官看著也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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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起訴狀怎么寫范文
欠錢不還起訴狀怎么寫范文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往往訴訟時效為三年,法院一般會要求雙方在合同的標的額內履行義務,如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如在三年內借款人未支付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如約還款,但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法院還會通知再次履行合同。同時,借款人明知借款人不能償還的情況下,還暴力催討,對此也會判令借款人履行借款的義務。到期后借款人遲遲不還,還可以主張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利息。應當提醒大家,在給付外來款項過程中,尤其是利息款項提供當然需要慎重,通常要對借款人辦理擔保,同時簽訂《擔保法律意見書》,委托保險公司、律師進行全方位的風險防范。我們在處理借款糾紛的時候要在
借款合同中明確標的款項的用途和用途的時間,達不到時間要求,法院可以判令借款人償還多余的借款,如果借款人不還的話,是可以拿發票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
1.借款人未償還借款時,對借款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時,可以要求償還,但不能追加借款人為被告,只能在借款人承擔責任后,法院要向借款人發出追償函,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款人不能全部承擔責任的,可以加倍承擔。2.如果借款人已經還款或者曾經還款,但借款人再次未到庭就未償還本金和利息,可以要求法院發出追償函,催要借款。如果借款人不承認自己已經還款,也可以要求法院再次發出追償函,并要求法院發出訴前保全函,審查被告的資產情況是否沒有還款的需要,之后法院還可以發出訴前強制執行函,讓被告乖乖還款。
3.被告的保證人或抵押人出現本金和利息的時候,可以發出訴前保全函,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沒有還款的保證,而抵押財產現在也不在被告名下,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將抵押給被告抵押財產,因為抵押物沒有抵押權,一方面對于抵押財產屬于用于抵債、另一方面可以享有按債權比例進行分割的權利。如果被告提出主張時,法院能夠要求保證人或抵押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不能償還借款的理由有:1.明顯超出訴訟時效,超過的年限是對民間借貸關系而言;2.協議未約定的復利的也算訴訟時效,適用的是銀行同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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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民事起訴狀怎么寫才能不吃虧?(一)借款人方面:1、借款人要寫清楚借款的具體內容(名字、姓名、電話)。2、借款金額是多少,還款來源是什么。3、借款用途是什么,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況。
4、還款方式是什么,是否保證方式。5、借款利率是多少,還款方式是什么。6、借款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為抵押物。
7、借款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為過去的實際借款日期、是否有分期還款等情況。8、保證人、借款人擔保人的擔保方式及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的期限。9、證人證言必須注明身份證號碼,并與身份證號碼相對應。
(二)出借人方面:1、借款人寫清楚借款的內容及還款的方式。2、還款方式要寫清楚何時歸還、是否包含保證。3、擔保形式必須是實際借款的保證,而非虛假擔保。4、出借人出借貸款是否有真實的借款用途。5、出借方與借款人是否存在經濟糾紛。
6、雙方是否約定利息。(三)保證人、借款人擔保人:1、保證人、借款人擔保人需要證明與借款人存在實際的經濟關系,具體可以是基于合同關系或者借款關系為借款人擔保。2、保證人需要證明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且借款人有義務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3、出借人與保證人,保證期限為1個月。4、借款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其有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5、保證人必須無處分權、能夠在承諾期限內履行放款義務。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有關起訴的具體事項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到人民法院協商;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到人民法院起訴。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的具體事項告知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方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的具體事項告知對方。人民法院調解未成的,或者調解成功未履行調解約定的
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應當終結調解;調解未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調解協議。(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訴訟由當事人的請求和有關機關的審查組成。當事人請求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有關機關應當審查其請求是否得當,理由是否充分,財產狀況是否清楚,是否確定;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有關機關應當審查其請求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分,財產狀況是否清楚,是否確定。
依照以上規定,如果借款人與出借人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將不會受理。但是如果借款人存在真實的借款行為,當事人還是有權利要求法院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的借款合同內容進行審查,進而確定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實際的借款合同關系,也可以叫作基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