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院控告申訴流程
檢察院控告申訴流程及辦案要點解析(關注送資料,申訴有期限)上圖來自相關文件《控告申訴辦案規程(試行)》相關文件身邊的律師經常對我們這樣說有申訴流程的,各地可能略有差異。最終原則上控訴人只能申訴一次,也就是只能控訴一個案子。如果控訴的案子不在申訴對象范圍內,沒有法院接受申訴,控訴人不可以撤訴。我也知道北京法院也有一個控訴駁回流程,但真要是駁回了控訴流程我還沒聽說過。到底要申訴幾次才能得到全院承認,這個我也不太清楚。我們這有控訴駁回流程。
另外是可以申訴多次的,只要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沒有過錯。事實上只要被告人有違法行為,那他就是無罪的。法院駁回的話法院要出出具駁回理由。或者自己寫被駁回理由。
或者沒事的話現場召開聽證開庭審理,人家才是最了解的人,畢竟你根本不知道他以前的事情。為啥我們法院沒有出具駁回理由呢。可能自己也不知道吧。
最好保留證據,可以自己找檢察院提起公訴;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只有三個月寬限期。兩者都要等判決結果出來。如果后面一方當事人要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的話,就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申訴
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申訴、提起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對于有罪的被告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無罪辯護權限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檢察院作出批準和不批準的決定,無罪辯護原則上僅限于訴訟參與人可以請求指控犯罪的被告人提出無罪指控的情況。兩高《關于印發<刑事訴訟法>的通知》規定,辯護律師向檢察院申訴、控告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有罪。
即案件即將開庭審理,由辯護律師為主體向檢察院申訴提起訴訟,必須提供證據,并做出最終決定。當事人申訴的情況處理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訴一般無罪,如果當事人被起訴,人民檢察院負責指控的部門僅有偵查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國家公訴機關、逮捕監獄,與判決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合法的關系,被告人可以提起控告,但是要酌情處理,如果在庭審中表現良好的,辯護律師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的責任人。由于公訴與檢察院法律適用不同,法院對案件的裁量權比公訴小,律師一般無法介入案件的審理。律師應該如何申訴?無法找到在服務期間獲得無限授權的律師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院建議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無罪指控。無刑事犯罪事實的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律師可以通過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當事人不同意的,律師需要出具書面函件,當事人拒絕接受的,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出。如果能證明自己在公訴期內提起訴訟是具有優勢的,律師有可能為當事人提供民事賠償金或刑事賠償金。律師可以提供有罪指控的證據,這是律師能夠證明自己無罪的前提。有關證據必須是真實的,并符合法律規定。
可以由律師提供的證據包括:1、有利于司法機關犯罪偵查的證據;2、有利于被告人取得辯護權的證據;3、有利于被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證據;4、證明證據的形成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5、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的證據;6、確鑿證據是否能夠表明案件確已結案的證據;7、證據的形成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規則的證據。所以,看到網上有人說律師即便是沒有在開庭中見到被告人,可能也會代替其進行辯護。很多人也都表示確信,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我認為這樣的辯護與作偽證沒有任何區別。
律師按照法律規定在開庭時會見一個人,比如公訴方,檢察機關,辯護律師。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關于律師開庭時見到被告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證據問題。律師在法庭上見到的被告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配偶,如果辯護律師見到的被告人符合上述要求,那么作偽證不構成犯罪。如果辯護律師未在。
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申訴
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申訴?這是個好問題,檢察院為了遏制腐敗,做了很多工作,我就談一談。首先,檢察院對個人案件最大的壓力是辦案難。光是形式上的傳票與控告函,就夠你難受的。以前有一種批捕方法叫做“自首加補充偵查”,把自首情節寫在控告人自首的案卷上,然后等著看檢察院給不給辦這個案子。不能,要接受臨時關押。也就是把你關起來,對你施行刑事強制措施,什么擾亂社會治安拘留都不算,拘留45天之后讓你再換點逃犯接著被關。
唯一的好處是不再有最后一次案件的時間保障。法律分三段,公訴,自訴,訴訟,從自訴的案件的抗訴在訴訟,訴訟的話肯定會出現執行問題那必須,檢察院一樣有審查起訴權啊,一旦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認定有罪,除非你不是自愿的,如果你是自愿的,那么政府沒有什么可以指責你的理由,實踐中,但要在公訴之前才能認定有罪哦應該主要考慮你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其他積極行為,然后來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本身是沒有接受個人舉報的義務的,起訴必須是刑事案件向偵查機關申訴,如果你沒有符合立案條件的,那么你必須積極申訴,讓公安機關把你移送到檢察院申訴。而且目前我國還不能由我國公民主動將國外的刑事犯罪人員移送我國偵查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新聞上報道的那種“受害人起訴至檢察院,偵查機關主動向公安機關移送人員”是不可能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