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假錯案怎樣申訴
冤假錯案怎樣申訴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職務作案的,或者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或者阻礙偵查的,經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并經人民法院核準,可以確定有罪;但是,如果沒有證據的,不得定罪。經過法院核準,就不會再追究。必須加入大家的討論。
不然以后說不準會流傳下去。錯案重審多好,就像強奸案件,有個法院判十三年,請大家改判五年。改判必須由檢察院舉證證明是強奸。
至于我們要不要投入這個精力,不是很清楚。以前因為有案底,大多數法院不愿意受理你說的錯案重審的案件,而現在,一方面大家習慣性地將積案會退還,一方面各個法院自身又有責任審核偵查、起訴,比如目前我所在的法院明文規定不出庭,要上報公訴,然后檢察院起訴打算去執行,不打算改判。執行要有證據,那應該是你所發布的消息的上一級法院決定。不過不會直接宣布你的案件有責任!你要想的是怎么樣自證清白,自我救贖,還有利用國家強制力量、法院權威去自殺。
法律有規定,不是沒人管,就是和諧社會不屑于理你。不會,否則和濫殺無辜有什么區別。不可能的,因為律師的職責是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按照判決書來執行。
最后誰來判決誰負責,只是因為事實不清楚,合理合法,所以找不到相關人士,或者強制執行不了而已。只要案件沒有問題,最后都會判決。除非哪天刑法修改,按照實際發生的人口數量,去核定犯罪分子人數,然后實質判決。那時候才可能出現連殺十人,僅僅是按照絕對人數,并不是按照每個人去量刑。
冤假錯案最新申訴規定全文
冤假錯案最新申訴規定全文(含標準答案)老黃把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通讀了一遍,并且仔細研究了幾種判例,提煉出了以下“十問”。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回答問題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1、各地關于重復審理的規定國家實行重復審理的規定有哪些?重復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是怎樣的?回答:重復審理的案件,上述規定最核心的含義是:審限問題、復議程序問題、訴訟標的物的性質以及主要責任方是否已說明等重復審理問題。審限是否重復審理,復議程序是否有效和有效期限是否問題是規定的關鍵。
在審限、復議程序以及訴訟標的物性質不確定的情況下,訴訟標的物的性質尤為重要。我認為:(1)在審限標準不明確的情況下,請適當放寬。(2)從權威案例來看,復議時間是一種權宜的處理方式,不是一種嚴格的執行方式。法院的案子處理相對是比較復雜的,復議程序對于審限的效力并不是說完全認可。有的案子復議后還要等三五個月才可以答復,有的案子復議后被駁回了,并且對結果難以預料。
(3)在復議時間有效期限不明確的情況下,請放寬一些審限,直至最后一期都有效。比如上海這種模糊不清的案子(其他省基本上不存在復議被駁回而由行政行為不當,行政復議到訴訟沒有通過的情況)。第二,復議案件應當先行復議,而后就復議結果作出決定;對于多個案件一起走復議程序,依法每個案件也應當先進行復議,然后再作出結論。因此,對于復議不能不做核實的案件,其訴訟主體也應當確定明確,不然就存在影響權力運行的問題。正確性、合法性和適用性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達到的訴訟目的。
未按“復議案件先復議,后作出訴訟結論”的程序走,是法律規定的漏洞,這不符合律師應當面對的工作對象。正如我前面說過,正確性、合法性和適用性是律師應當面對的工作對象。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制定相應的程序是律師的基本要求,也是當事人應當面對的工作對象。(第二問答案并不明確,請參見“下列復議程序不適用于行政案件”內容。)(1)復議時間是否重復審理,或者復議復議時間的銜接問題。
(2)訴訟標的物的性質、責任方是否已說明,是否在一定時間內有說明的空間。2、復議立案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代理作為訴訟代理人?回答:復議立案是一種訴訟活動,立案程序主要分為立案申請和立案公告,依法由行政機關作為訴訟代理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對原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復議立案的條件和程序的;(3)有直接管轄權的行政。
冤假錯案申訴狀
冤假錯案申訴狀(草稿),為什么要寫申訴狀?法院的申訴和訴訟中的申訴、離婚案件的訴訟、新聞稿的申訴類似,都屬于加害人過錯。除了“哪有規定要申訴的?”、“為什么申訴成功率低?”等常規疑問之外,還有一些大家也很好奇的問題。一、為什么要寫申訴狀?有人以為,既然是“審判民間糾紛,以審判政府非營利法院為目的,宣傳有關司法工作”,和審判打官司、打訴訟不一樣。
審判打官司,一切都以公平、公正為前提;審判打訴訟,一切都在為取得案件審理依據為前提。審判打官司,需要以證據實力、申訴理由和根據而申訴;審判打訴訟,則是以律師或檢察官、法官來申訴。到底哪個申訴才是正確的?我們也經常問周圍“親戚”的朋友:為什么不起訴?換個角度想,為什么起訴不是我們想要的公平、公正呢?如果有司法局、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行政機關,有被告家庭成員,反對被告抵制、拒絕交易,這件案子對被告而言,是不是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就是“冤假錯案”,對被告而言是不是就是等于“蓋棺定論”。二、我的申訴被駁回有沒有法律依據?具體而言,申訴狀是對書面申訴內容的匯編形式記錄。
首先是匯編,其次是說明,再次是證據。1.匯編依據。第一是編審判實務要領,依據官方權威性;第二是對依據的重要性、不同情況的認定,作一個大概描述。具體到《民事訴訟法》第408條和第421條,依據自己的書面申訴,同時采用實務要領,若“同意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以決定書或調解書等形式解決”,也可以的。
第三是實務要領,是對審判活動的闡述,或者是申訴涉案涉訟事實和事實真相的證明,或者是法院最終決定依據的判決文書,或者是法院發布的通知書,或者是對判決裁定判決的復核,但絕不是法律賦予的依據。2.說明是對我的觀點和立場的說明。既然是“申訴”,說明要針對具體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要對應依據、具體觀點,理性說理,說明依據適用的法律體系、法律淵源,說明依據的適用法律的變更、修改、修正,說明申訴目的和意義。如果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還要匯編原來立場,以從不同法律視角和立場解讀該問題,這是法律必須答復、肯定的。
如果不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說明可以省略。3.證據。證據要和申訴內容結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08條規定準備起訴書或調解書、答辯狀、判決書、裁定書,還需要證明證據來源及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408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照規定提交書面證據,并及時書面登記。《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訴材料后,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