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延遲出資是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情形,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股東會決議對其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在股東于公司預備解散清算階段補足全部出資的情形下,如果該股東補足的出資款項并未實際應用于公司的運作以及為公司產生利潤,則其仍無權獲得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
案情簡介
一、2011年8月5日,某建設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審議通過“關于某建設公司提前解散、終止經營的初步規劃”。
二、截至2011年11月29日,戴某某已經實際出資15萬元, 2011年12月2日,經某建設公司催告,戴某某補繳出資51.36萬元。
三、2011年12月7日,某建設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提前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四、2012年8月17日,某建設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了《股東會決議》,內容為:一、同意清算小組的清算報告;二、因戴某某未按公司2011年11月底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履行足額補繳義務,現決定其補繳的51.36萬元,因未參與實際經營,故不參與清算利潤的分配,51.36萬元退回;三、同意對清算后的可分配利潤按各股東的原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四、同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按出資額收回投資。戴某某在表決時同意注銷公司登記,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五、后戴某某向區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某建設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第三條、第四條中的“股東按出資額收回投資”部分無效。一審支持了戴某某的訴訟請求。某建設公司不服,向市中院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戴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的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股東會決議對其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延遲出資無疑是一種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因此,股東延遲出資的,公司當然可以對其資產收益權進行合理限制。在股東于公司預備解散清算階段補足全部出資的情形下,判斷該限制的合理性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既要考慮該股東各階段的出資,根據該階段出資時長占總認繳出資時長折算為公司實際利用的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又要考慮補繳出資期間的公司利潤產生情況。如果該股東補足的出資款項并未實際應用于公司的運作以及為公司產生利潤,則其仍無權獲得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此時,公司按照該股東補足出資前的實繳出資比例對其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決議合法有效。
實務總結
股東延遲出資是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情形,股東會可以對該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限制,但此種限制要合理。在股東于公司預備解散清算階段補足全部出資的情形下,判斷該限制的合理性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既要考慮該股東各階段的出資,根據該階段出資時長占總認繳出資時長折算為公司實際利用的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又要考慮補繳出資期間的公司利潤產生情況。如果該股東補足的出資款項并未實際應用于公司的運作以及為公司產生利潤,則其仍無權獲得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因此,股東應當及時履行出資義務,不要認為只要在公司清算前出資,就可以享有相應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判決書論述: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某建設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亦約定,公司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而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故前述條文中的“出資比例”理應指向實繳出資所占的比例而非認繳出資。同時,某建設公司歷年分配紅利均以各股東實繳出資比例為分配基準,各方均無異議,故涉案《股東會決議》第三、第四條中所涉及的,股東先行收回各自的實際投資款項,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內容并不違反我國《公司法》及某建設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應屬有效。此外,根據我國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對其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作出合理限制的,屬有效行為。基于此,某建設公司股東會決議作出的按照戴某某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規定亦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并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公司事務律師
一、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于困...
一、破產清算后剩余稅收要繳納嗎?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職工的工資、社會保...
公司清算一般分: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自由清算三種。 1、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
一、破產解散 法律程序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一、公司清算注冊資本如何處理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時,清償所有應付的款項后,如果還有財產剩余的,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剩余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
1.工商局依職權注銷公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
針對你說的這個情況,公司不能做原告,可以以公司權利受讓人(一般是股東或者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名義起訴。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后即被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經注銷登記并公告后...
房地產公司清算資產怎樣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
公司解散與清算案件處理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
啟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