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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
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章收押 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
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警戒、看守 第十六條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提訊、押解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第二十條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條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生活、衛生 第二十二條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zzqwqf123 看守所執法細則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羈押?第三章 管理教育?第四章 執行刑罰第一章 總則1-01.制定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推進看守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明確看守所執法崗位職責、崗位規范和工作要求,規范執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1-02.適用范圍(一)本細則是指導看守所民警嚴格、準確、規范執行看守所各項工作的內部規范性文件,僅限看守所內部適用,不得在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得向外單位、個人公開。(二)看守所民警在監管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1-03.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看守所民警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提醒、勸導或者訓誡;情節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1-04.修訂本細則每年視情修改。1-05.施行時間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羈押2-01.收押(一)查驗法律文書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8.(1)書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對被收押人員的入所談話教育。4.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審、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
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二章 收押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
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提訊、押解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第二十條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條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第五章 生活、衛生第二十二條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能夠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對監房應當經常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被羈押人犯的居住面積,應當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
一、拘役與拘留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
1.看守所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
1.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看守所放人要哪些手續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八章 出 所?第三十八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行政拘留期間,不需要交生活費。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重要的定案證據,對這類證據的審查和質證,既要從證據“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也要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維度入手。 1 、首次訊問是否告知訴訟權利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