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就有從教11年的人民高級教師、教導處副主任,居然扒著動車門,讓動車等她丈夫,誰勸都不沒用,硬生生讓整列動車晚點,數千人延誤行程。事后得到的處罰也只是:停職檢查。
另有一男子在高鐵上霸占著別人靠過道的作為不肯讓座,經乘務員和列車安全員的勸說,不僅拒不讓座,還開始了語言威脅。
還有一男子買了二等座的票坐在了商務車廂,驗票被發現后,不情愿的回到原來的座位,然后開始謾罵乘務員、將茶水潑到走廊過道上,之后又重回商務車廂霸座,并將腳放至車窗處、隨地吐痰。
在這些霸座的案例之中,有的人為自己的成功霸座而欣欣自喜;有人因為霸座事件成了網紅。
如今霸座案件頻發,已經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在法律法規中,霸座屬于違法行為,主要適用于《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
對于危害公共交通運輸和運行安全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將對號入座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對于嚴重的霸座行為,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運輸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近日,國家鐵路局發布了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首次將火車、高鐵霸座納入交通運輸法規之中:
根據《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發現涂改、偽造車票或者證件乘車,惡意逃票或霸座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近些年來,霸座行為的出現經常讓人感覺到無奈,民眾呼應霸座的違法成本太低,應該提高霸座的懲罰制度,而此次《意見》中對霸座行為的約束,提高了霸座行為的違法成本,提升了交通運輸安全保障。在火車、高鐵上遇見霸座行為,一定要嚴格說不,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坐火車遇到霸座行為誰都會怒火中燒想見義勇為,但是一定要注意,如果方法不對,最后吃虧的反而是自己……1月15日,一則動手教訓霸座男獲刑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很多網友不解,明明是見義勇為為啥還要獲刑呢?往下看↓↓↓偶遇火車霸座,小伙見義勇為猛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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