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說如果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為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張三和李林是好朋友,2011年2月27日,張三借給李林3000塊錢,李林寫了一張借條,承諾最遲2011年3月15日償還3000元借款,如果還不了,就按20%的年利率計算利息,李林在落款處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然后,還款日到了,李林卻消失了,不知去向,也聯系不上。張三想著反正錢也不多,時間一長,就把這件事拋之腦后了。
直到2019年,李林又出現了,張三向其索要借款,李林卻稱張三根本沒給自己錢,無奈之下,張三將李林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林返還本金加利息。
庭審之中,李林堅持稱張三并沒有給自己錢,并主張還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其拒絕還款,要求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因李林否認借貸關系的抗辯沒有提供事實依據,故法院對李林的抗辯不予采納,認定張三和李林之間借貸關系成立。
由于案件發生時間為《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實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所以本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
由于張三出具的借條中還款時間為2011年3月15日,訴訟時效應自2011年3月16日起計算。因張三在起訴時已超出二年的訴訟時效,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應當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據此,該起訴已超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終判令駁回了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
在此案件中,張三因為錯過了訴訟時效,最終被駁回請求,明明自己是占理的一方,結果被對方使用抗辯權,而最終得不償失。
不過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普通訴訟時效,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的是特定時效。
《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另外就是最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規定的時效期間。
張三的案例也為我們帶來警醒,遇到糾紛,一定要記得及時維權,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平時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如若不知該如何維權,建議及時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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