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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生違法守法護法方面的案例
違法:(1)黎力案:北科大貧困大學生黎力因家庭困難,上大學期間經常打工,導致掛科,沒法拿到畢業證,后來被逼無奈搶銀行,被北京海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馬加爵案:馬加爵家里比較窮,父母都是農民,供他上大學的錢還是跟親戚借的,這也許是他產生自卑的原因吧,覺得這個社會對待自己不公平,在學校跟同學還有舍友的關系也不是很好,同學舍友覺得他這個人很孤僻,難以接近溝通,都不愿跟他做朋友。后來因為一次打牌和室友發生沖突,積怨在心,用鈍器殺了四名室友,被判死刑。
(3)藥家鑫案:開車撞人,因恐懼捅死被害人。藥家鑫的案子受到輿論的影響比較大,因為是二代,所以公眾把對貧富不同帶來的怨恨都借此發泄了,輿論的過多干涉可能會讓法官做出不夠獨立的判決。
也是死刑,據說他已經被執行,才有人解釋說他是彈鋼琴的習慣性的按琴鍵是他做重復動作的原因,但已經不可挽回了。 暫時想到的只有這些違法的。
護法的只能說是日常行為,算不上案例,一般人不觸及法律這一底線,都可以說是尊重法律的。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2.學生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現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鐘后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并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
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
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并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金偷走。
一個多月后,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
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3.大學生犯罪的案例
在校大學生作為“象牙塔”內的“天之驕子”,寄托了許多人的希望和夢想。他們年輕富有激情,同時也容易一時沖動,犯下錯誤。下面說說“在校大學生犯罪的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警示。 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蕓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蕓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并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后,經調查得知,小蕓父母均為國家干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蕓便“想教訓她們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臺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涂啊!” 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服務器服務的15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絡“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服務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務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于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
本文來自:法律快車
4.法律法規違反憲法的案例有那些
法律法規違反憲法的案例如下:
舉例女會計投江自殺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個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個瘦弱的姑娘正在江邊徘徊著,當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時候,她終于狠了狠心,一頭扎向江中??。“機構廠會計小陳自殺了”的消息震動了整個縣城。人們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問:這個正值妙齡的姑娘,為什么要走上絕路呢?事還得從半年前說起。
剛從財會學校畢業的小陳被分配到機構廠當會計。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她逐漸發現廠長高某不遵守財經制度,隨意花錢,濫發獎金,經常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工作認真負責的小陳向高某嚴肅的提出了嚴格財經制度的建議,并向上級機關反映了高某的經濟問題。高某為此對小陳懷恨在心,尋機報復。他利用職權在各種會議上指責小陳有個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對小陳百般進行刁難。二個月前,小陳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誣蔑小陳故意怠工,撤了小陳的會計職務,派人封了小陳的辦公桌。小陳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給安排工作。這一系列的打擊使小陳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壓力,終于走投無路,投水自盡。這是一起引起社會轟動的案件,高某的行為已構成了報復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我國刑法第254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陳向廠里提出了嚴格財經制度的建議并向上級機關反映了他的經濟問題,就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小陳進行種種報復,造成了小陳被迫自殺的嚴重后果,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5.違反法律的事例和心得體會.150字
分別從中外舉兩個法官判決典型的案例吧:
美國紐約州的毒殺祖父案:埃爾默為了他祖父一大筆遺產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這筆遺產其實已經立遺囑留給他了,但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
而那時法律中并沒有規定“被繼承人為了遺產殺害繼承人就無法獲得遺產”當時法官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極其符合道德,卻與法律有悖。
中國一個典型的就是對二奶”繼承權的無理剝奪之案:黃某遺囑中將財產部分給予照顧他的二奶,妻子起訴,法官將二奶繼承權的剝奪。這一直是個爭論的焦點,法官從道德角度作出所謂“公序良俗”的案件,卻被叢多法學家以為不合法。
舉了2個都從法官角度來說很典型的案例,希望滿意。
至于其他從公民角度的案例:如父親殺死惡霸兒子,村民私設“公堂”這樣案例很多去網上搜下吧,這里就不多說了。
6.跪求一篇青少年知法犯法的真實事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點多鐘,南京市**村中學門前。
初三某班的學生和往常一樣說說笑笑地走出校門。4名男生突然被人從身后分別架住雙臂,強行帶到龍蟠路邊的花卉廣場。
到此之后,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學生大吃一驚,身邊“護駕”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對方簡短地幾句謾罵之后,這伙人毫不顧忌廣場上眾多市民在場,蜂擁而上輪番對他們狂毆暴打。
隨著施暴程度的不斷升級,4名無辜學生被這伙人從花卉廣場一直拖打進情侶園的樹林中。面對40多名輪番上陣的施暴者,4名學生在書包、木棒及拳腳的蹂躪下,相繼被打倒在地。
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渾身是血蜷縮在地上后,仍未被這伙喪心病狂的惡徒放過。施暴者瘋狂地將其當作足球,輪流助跑后“發射”這個“點球”。
另一名身材較胖的男生,遭重創的頭部腫得像只皮球。當施暴者散去后,2名傷勢較輕的男生,將昏死過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
后經醫院診斷,徐某的左腎破裂需手術摘除。 警方查明參與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幫手,都是在校的中學生,分別來自南京市第**中學、**湖職業中學、**橋中學。
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將19名涉案嫌疑人擒獲。 引發這場聚眾斗毆的事由,竟是兩名學生在網上的對罵。
春節前,南京市第**中學高一的一名學生上網聊天,與一網友發生“口水戰”。對罵中,他了解到對方是**村中學的學生。
“口水戰”中敗北的他,回校后便將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級的司某和張某傾訴。在校內混得有點名氣的司某和張某聽后大怒,同時表示幫其擺平對方。
3月7日,司、張兩人通過各自的初中同學等關系,從三所中學糾集近50名幫手,殺氣騰騰來到**村中學附近設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個是和第**中學高一某學生網上“對罵”的學生,他們對罵了些什么,參加這起群毆的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對參與這起群毆行兇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學生家長宣布決定時,當場就有3位家長昏倒在地。
二.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學生長期結伙盜竊案件。6名團伙成員在案發時平均年齡不到18歲,他們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驚的是他們所學專業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機關的預審室里,17歲嫌疑人小力供述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年前我帶著錄取通知書來到學校報到,同宿舍6個同齡的同學成為好朋友,好“哥們兒”。不久,我們耐不住學校嚴格管理的業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決定溜出去“熱鬧熱鬧”。
從此,我們經常是集體翻墻頭出去喝酒抽煙。 日久天長老是喝酒抽煙,大家都有點煩,再說家里給的錢老是這樣花也不太夠。
一天晚上,幾個哥們在外面喝啤酒,也點不起什么菜,都覺得很無聊。當時有人說,老是這樣不好玩,咱們不如順便去“拿”點東西。
借著酒勁大家都很贊成。 從那以后,他們時常夜里酒足飯飽后,就一塊到附近一些中小學校行竊。
由于學習的是保安專業,對刑法、公安業務、保安管理知識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們盜竊也還算有點節制,只是“拿”些鉛筆、橡皮擦、牙刷、毛巾和書本等,不“拿”太值錢的東西。當然,因為懂專業知識也使他們作案比較謹慎,相當注意不留痕跡等反偵察的問題。
后來,經常作案膽子就大了,把學習的法律知識都拋到腦后,什么值錢就“拿”什么,幾個哥們兒有福同享,作案時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順利,對僅僅到中小學“拿”點東西不感興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畢業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單位,6個人沒機會一起“拿”了,決定干點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機店。
因為他們幾個是“鐵哥們兒”心齊,有事經常能互相“打掩護”,先后盜竊的財物達到將近1萬元,學校和家長都沒能發現。 6名學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終得到的不是畢業證書而是法院的判決書。
發生在江蘇的一個系列少年盜竊串案,警方最終破案查獲。9個月來30多起竊案的26名涉案人員,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他們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抓緊偷竊”的犯罪心理。
三.2001年,江蘇蘇州市吳中區木瀆鎮,一度發生多起撬盜案件,到2002年底,失竊案件多達幾十起,財產損失幾萬元,面對如此瘋狂的連續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壓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數將作案的26人捉拿歸案,查明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間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幣10萬元。
更令警方吃驚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年齡最小的僅11歲,其中女性一名。面對一張張稚氣未脫的臉蛋,辦案干警沒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變得沉重起來。
警方查明,26個孩子中有些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盜竊作案的次數和案值,足以判處徒刑,但由于年齡的關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釋放。于是他們作案后受法律懲罰的犯罪恐懼心理一次次減弱,認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漸漸從一個月一次小偷小摸,發展到每月偷幾次,有的幾乎天天作案。
有些14歲的少年曾公開宣稱:“我還能偷2年”,13歲的少年不甘示弱:“我還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這群孩子因為自己未滿14周歲,抓緊時間進行“無罪偷竊”,既令人們大跌眼鏡,更令人感到陣陣心悸。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