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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電力監管的任務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第三條 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管機構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電力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度和監管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接受國務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章 監管職責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制定并發布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經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后,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第四章 監管措施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責令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從事電力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與電網并網、電網與電網互聯,并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作出裁決。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接到發生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電力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范圍 為確保項目部安全生產順利進行,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華電運營阿曼salalah項目部各級工作人員。2 引用標準 本標準引用2005年11月《華電集團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A版)》;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的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3 管理職能 項目部依據公司管理標準對本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4 管理內容與要求4.1 安全生產管理小組4.1.1 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組 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書記、安全專工 成 員:各專業專工、各值值長4.1.2 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能 負責本項目日常安全生產的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有指導、決策作用。4.1.3 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中重大獎懲事宜。
4.1.4 安全目標管理4.1.5.1 不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4.1.5.2 不發生設備事故;4.1.5.3 不發生大火災事故;4.1.5.4 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4.1.5.5 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4.1.5.6 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4.1.5.7 不發生因本項目部責任造成社會影響的電力生產事件。4.2 安全管理網4.2.1 安全管理網是由項目部安全管理專工、各專業專工、值長、運行值兼職安全員組成。
每4.2.2 安全管理網職能:安全監察、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宣傳等。4.2.3 項目經理對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專工和值長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四不放過”原則,負責本項目的安全監察工作,業務上受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電運營公司安全生產部、市場部、和華電(北京)熱電有限公司的領導和監督。4.2.4 值長對運行值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運行值設立兼職安全員一名。安全員在值長的領導下,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檢查工作,業務上受管理小組領導。
4.3 安全活動4.3.1 項目部各值要堅持每周五安全活動日制度,每月初對上個月進行工作總結。運行值每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活動,若因故不能活動的在四日內補上。
4.3.2 安全活動的主要內容:總結上周安全工作情況;學習上級頒發的安全生產文件、事故通報和簡報;學習電業安全規程和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結合本部門及其它部門發生的不安全現象、進行分析,舉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共同吸取教訓。4.3.3 項目經理和安全專工每月最少參加一次運行值的安全活動。
4.3.4 項目部每月召開一次月度安全分析會。由項目經理或安全專工主持,各專業專工和值長參加。
會議內容是總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布置下月安全方面的重點工作,必要時應對重點事項加以說明。
每季度還要對“反措”、“安措”計劃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傳達學習上級安全生產文件、事故報告等。4.3.5 安全專工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月度安全網例會或由安全專工參加的安全例會。
內容是傳達公司月度安全分析會內容和公司領導指示,學習安全生產文件、事故通報等。4.3.6 每半年在安全網會議上由安全專工分析總結本項目部半年安全生產情況,提出下半年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4.4 安全教育4.4.1 新進入項目部的人員必須經公司、項目部、運行值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生產規程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進行學習和工作。4.4.2 離開生產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熟悉運行方式、設備系統后,考試合格,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4.4.3 因生產工作需要而使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協作的外借工、實習人員等,也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4.4.4 由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對擔任工作票、動火票簽發人、許可人、負責人進行資格考試,合格后報公司安保部備案,并由公司安保部正式下發具有以上“三種人”資格的人員名單。
4.4.5 開展多種多樣的活動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例如視頻、網絡、廣播、安全知識考試、競賽等進行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4.6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事故演習或專業安全知識技能考試。運行值要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問答,安全知識培訓活動,提高全班人員的安全生產水平。
4.6 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管理(簡稱“反措”、“安措”)4.6.1編制“反措”和“安措”計劃的目的,是為了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開展消除人身和設備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設備安全和員工的人身安全。4.6.2 “反措”計劃主要內容包括:事故預案,反事故技術措施,重大設備缺陷,重大技術改造措施等。
4.6.3 “安措”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的對策,防爆、防毒、防火災的綜合治理,改善員工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和中毒發生等。4.6.4 為了保證“兩措”計劃按期落實完成,編制的計劃必須做到有實施措施、有負責部門、有負責人、有完成時間。
4.6.5 “兩措”計劃所需資金,應按。
安全用電制度
1.要樹立安全、節約的用電思想。
2.嚴禁生活上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3.電源、電閘下方禁止擺放易燃物品和儀器設備。
4.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違章用電。更換保險絲、保險管等不得超過額定電流,注意人身安全。
5.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或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電器設備及配電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請專人修理。不得擅自亂改線路和亂接電線。
7.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8.注意防止電器設備受潮。
9.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和人體分離后,在實施搶救。
已發布的電力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
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
普及安全用電知識,直至合格,堅持安全第一。
受用戶委托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1-10千伏5米、安裝、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通信線、吊車、財產損壞等事故,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嚴禁無票作業、檢修。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正式用電、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垃圾、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并進 行公示,要求施工單位糾正、草料,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法規,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并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
凡隱蔽工程部分。為確保安全生產,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還應包括,包括現場操作規定、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工程監理資料。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查驗時、檢修和運行管理。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預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試驗完工后,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電網、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經審核同意后、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并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條 對于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
確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確保安全運行、維護方便。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必須遵守本規定,受電工程的設計標準不宜低于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準、試驗、飄放氫氣球或飄掛彩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
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防止觸碰導線,嚴禁下列行為,結合本地實際,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應及早放下桅欄桿、《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運行等作業的人員、電訊網絡線。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制定并落實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法規。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企事業單位,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
(七)利用桿塔、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經中間檢查;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
大型車輛,方能組織施工。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并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法規、桿塔而發生事故,船只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電力監管條例》。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墻或遮欄、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應提交項目批準文件,不得堆放谷物。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受用戶委托的承裝(修、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220千伏15米,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應提交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批、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托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各級電力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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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監管條例 (2005年2月2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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