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要賠償么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可同時主張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在任何情況下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主約定,并不禁止合同雙方約定比三個月更長或更短的容忍期限(催告并給予寬限期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本著維護合同穩定性的立法精神,在一方輕微違約、并不影響達到實質性的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法律對守約方必須給予違約方必要容忍的要求)。
而若沒有約定時,方須按法律規定執行即:三個月的起算是以買受人的催告為前提,若買受人無法證明已經就交房問題向出賣人發出了有效的催告,則該三個月的時限計算將難以啟動。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說購房者并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在寬限期限過后,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所交的首付款和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還有就是要看你合同里有沒有這一條的注明。
都可以與開發商協商違約賠償和解除合同事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萬分五的違約金屬于正常水平。
要是真能這樣,開發商早就在風吹雨打中倒下了,開發商都是賺錢狂人,不會無緣無故拖著不交房子給你,也總有一大堆令人憤怒又無可奈何的理由,開發商經常吃這種官司同樣敢信誓旦旦簽“準時交房”合同,他的底氣就在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而不違約,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跟車商一樣,“政策原因”、“物流原因”,這都是不可抗力又不可避免的事情。
你對此風險沒有特別約定,那么勝訴的機率能有幾何?
開發商稱因政府文件停工三個月,自然的交房就延期,這種理由顯然不成成為開發商免責的理由。
開發商只有在符合合同明確約定的幾種事由才可以延期交房,故經合理催告后,你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解除合同是應該謹慎行使,建議你還是咨或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
因為你還沒有起訴且沒有拿到判決,銀行貸款還是需要支付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因延期交房及退房的損失。如有需要,可聯系我!逾期不交房怎么辦 逾期不交房怎么辦:1.首先,重視購房合同。購買房屋時應當簽訂購房合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清購買人和開發商兩方的權利和義務。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注意合同中有沒有約定交房時間,如果沒有約定,要將開發商的交房時間以及逾期不交房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現在很多購房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明確。3.根......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解除合同和辦理退房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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