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14號)的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一般性執法信息,對于個案來講,只要求在事中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和有關執法文書,在事后公開行政執法決定。具體行政執法活動中有關執法調查方法、機密信息來源、內部研究意見等敏感信息,通常不應公開,否則將有可能妨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將行政執法中的敏感信息規定為可以不予公開的情形,但這類信息一般都具有“內部性”或“非終極性”的特點,如果行政機關援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關于“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定不予公開,人民法院經權衡認為不公開更有利于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包括今后的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的,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475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清林,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文峰大道東段56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新偉,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李清林因訴安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陽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行終237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審判員閻巍、審判員劉雪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6年4月11日,李清林向安陽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事項為: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陽市食藥局)關于李清林舉報反映認定生產制售假藥大案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調查匯報材料四份,領導批示、會議紀要,處理意見、結論。2016年4月29日,安陽市政府對李清林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對李清林申請公開事項逐項作出答復。李清林不服,訴至該院,請求判決確認安陽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判決安陽市政府依照其申請公開相關信息。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安陽市政府對李清林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第一項答復稱,李清林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是由市政府辦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市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范圍,建議李清林向安陽市食藥局提交申請。該項答復對安陽市政府是否獲取或保存了李清林申請公開的調查報告沒有作出明確告知,該項答復內容不全面,但安陽市政府訴訟中明確其不掌握該項信息,故該項答復雖存在瑕疵,但并未實際侵害到李清林的知情權,不足以撤銷安陽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李清林申請公開的關于其反映的假藥案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信息,屬于安陽市政府的內部管理信息,安陽市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定,告知李清林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信息不屬于安陽市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范圍并無不當。李清林申請公開關于其反映的假藥案的處理意見信息,李清林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安陽市政府制作或獲取保存過該信息。安陽市政府告知李清林未制作過相關信息、其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規定。關于李清林申請的安陽市委督查室相關信息,安陽市委辦公室屬于黨委機關,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安陽市政府也不具有公開該信息的職責,安陽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一并告知李清林該類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另,安陽市政府收到李清林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程序合法。綜上,安陽市政府對李清林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李清林請求撤銷該告知書的理由不能成立,對李清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2016)豫09行初33號行政判決,駁回李清林的訴訟請求。
李清林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清林申請公開的調查報告不是由安陽市政府制作,且安陽市政府在訴訟中明確不掌握該信息,建議其向制作機關安陽市食藥局申請,該項申請依法不屬于安陽市政府公開的政府信息;李清林申請公開的處理意見,經調查安陽市政府未制作過該信息,該項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李清林申請公開的市委相關信息,申請對象為市委,不是行政機關,該項申請不屬于政府信息。上述申請安陽市政府已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履行法定告知或說明理由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屬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于被告公開的情形,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李清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2016)豫行終237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清林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原是平原制藥廠藥品銷售員,因銷售的一批藥品系假冒藥品,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向安陽市食藥局打假辦投訴舉報,但結果卻杳無音信。此后得知,原來安陽市食藥局是向安陽市政府匯報、報請、批準同意后對此“假藥大案”撤案的。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安陽市政府具有對“假藥大案”查證處理結果意見反饋信息的義務。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確認安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公開政府信息;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由安陽市政府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李清林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安陽市食藥局關于李清林舉報反映認定生產制售假藥大案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調查匯報材料四份,領導批示、會議紀要,處理意見、結論。正如再審申請人所言,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為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已經部署開展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14號)的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一般性執法信息,對于個案來講,只要求在事中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和有關執法文書,在事后公開行政執法決定。具體行政執法活動中有關執法調查方法、機密信息來源、內部研究意見等敏感信息,通常不應公開,否則將有可能妨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將行政執法中的敏感信息規定為可以不予公開的情形,但這類信息一般都具有“內部性”或“非終極性”的特點,如果行政機關援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關于“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定不予公開,人民法院經權衡認為不公開更有利于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包括今后的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已經獲知案件的處理結論,其所申請公開的領導批示、會議紀要,處理意見等,屬于行政機關內部或者行政機關之間對于案件處理的意見交換,再審被申請人不予提供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妥,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再審申請人李清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清林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廣宇
審 判 員 閻 巍
審 判 員 劉雪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駱芳菲
書 記 員 張 蘭
書 記 員 王昱力
來源:魯法行談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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