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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經確切統計,涉及衛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法制法》、《職業醫師法》、《獻血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紅十字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藥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33部。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146部。
因此,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數量的總和為189部。
為貫徹落實市衛生局《關于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通知》的通知,落實我院《中醫管理年活動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院管理,規范執業行為,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保證醫療服務安全,我科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下開展了醫務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的活動。
此次活動從強化組織領導入手,提高全科職工的認識,堅持抓落實求實效,使全員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現將我科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總結如下: 一、此次活動的指導思想明確,普法的目標是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治國方略。衛生系統學習法律法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管理,依法執業,減少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的就醫質量和就醫安全。
我院在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的同時,不斷優化服務環境,規范服務言行,積極開辟“急救綠色通道”,努力為病人提供全程、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此次活動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為了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我科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并且明確科主任為科室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形成了院科兩級普法網絡。 三、此次衛生法律法規學習內容豐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
對與醫療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條例,科室還開展了專題學習活動。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會時間進行了衛生法律法規學習,要求全體人員均參加學習,學習結束于1月30日進行了考核。
此次活動與“醫院管理年”活動緊密結合,互相促進。通過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廣大醫護員工遵紀守法、依法維權和治安防范意識及自覺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意識,使更多的醫務人員成為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法律知識豐富的人員,為加強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條件,進一步強化了醫院管理,使科內出現了安定團結、穩步發展的大好局面,兩個效益同步增長。
當前,雖然我科在本次衛生法律法規學習活動中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對照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將發揚成績,糾正存在的不足,繼續按照本次活動的要求,以“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厲,積極進取,開拓創新,把醫院管理質量和醫療服務質量持續改進工作長久地延續下去。
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
衛生法律規范基礎的原則和準則,是衛生法律法規的指導思想,與其他法律部門
一樣,也具有最高原則、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最高原則就是我
國社會主義法的最高原則即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一
般原則,是指對衛生部門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規范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原則。如
《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就
分別適用于執業醫師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食品衛
生監督管理等領域的具體原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衛生法部門所有法律
規范都具有普通指導意義的原則。下位原則不能與上位原則相抵觸。上位原則
對下位原則具有指導作用。衛生法最高原則、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共同構成衛
生法的原則體系。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各種衛生法律規范中,是調整
保護人體生命健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具有普通指導意義的準則,是我國長期
衛生工作的根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基本原則
主要有?1.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的原則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身體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為內容的權利。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
就是從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出發,以維護公民身體健康為衛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衛生條件,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以增進身體
健康。2.全社會參與原則這個原則是指衛生工作必須把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
業單位及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參與進去。衛生事業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為社會各級政府、組織和個人所認識、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
為。通過為全社會成員提供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服務,保護社會勞動力,使勞動
者具有健康的體魄、良好心理素質和社會適應力?同時通過優生優育和兒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質量,促進民族繁榮昌盛。3.衛生監督原則它是指政府衛生行
政部門和法律授權承擔公共衛生事務管理的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的社會組織和個
人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要予以監察督導,堅持依法辦事,
嚴格執法,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直到追究法律責任。衛生法律監督包括醫政、
藥政、防疫監督和其他有關衛生監督。4.預防為主原則它是我國衛生工作長期
的基本方針和政策的概括。加強對公民身體健康相關的產品、行為和執法人員
的監督管理,為其設置較為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市場監督制度以及法律責任,
把住人口,控制過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對人體生命健康
產生影響的行為和活動,或可能引起疾病廣泛傳播的重要傳染病疫情以及影響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職業中毒條件,衛生法規定了相應的監測、預警、報告、強制性
檢疫、強制隔離與治療、封鎖疫區等多項制度與措施,并強化了相關人員的職責
及法律責任。5.依靠科技進步的原則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動中,高度重視當今科
學技術的作用,大力開展醫學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借以不斷提高醫療預防技能
和醫療器械設備的現代化。衛生部門是推進生命科學發展、管理、維護生命健
康權益的職能部門。生命科學是當今科技發展最活躍、最重要的領域之一,它不
斷給醫學發展以巨大的動力是人類對自身生命現象和疾病本質的認識不斷進入
新的階段。
(1)衛生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人體健康。
我國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公民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秩序,規范人們衛生行為。
(2)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藥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范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藥衛生的規范性條文。
(3)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并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藥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于醫藥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藥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藥衛生標準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4)衛生法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重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健康問題受到世界范圍內的關注,反映健康領域內具有社會共性的問題及共同要求,成為世界各國衛生立法中的共識,在加強國際間衛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鑒立法經驗、法律條文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如知情權、人格權等,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它彰顯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錚錚誓言。
正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維護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為主線進行構思和編寫,做到以衛生職業教育特點為基礎,設置采用模塊與綜合化相結合的結構。
根據各專業執業考試和將來工作性質特點不同,靈活選用不同的模塊和綜合化內容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力做到前瞻性研究與理論探討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勾畫出國家衛生立法的大體框架;
同時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解釋,又注意到衛生法學基礎、醫學科學發展引起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
如《藥品管理法律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食品法律制度》、《轉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國外護士資格認證的相關條例等內容。
同時,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增補了《探討防范醫療風險的制度》,在《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執業藥師管理法律制度》和《執業技師管理法律制度》內容,
同時把《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章節都納入教材中,其他章節有的依據最新衛生法的修訂而增加了新的內容。
突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內容范圍及各類人群健康權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社會的編纂思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衛生法律法規
醫療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何時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為醫療事故? 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事故分幾級幾等,各級內容如何? 答:衛生部將醫療事故擬分為四級十一等。
其中一級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分甲、乙等;二級為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級為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幾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說明? 答: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完成。
5、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如何報告? 答: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6、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幾種? 答:1、協商;2、民事訴訟;3、行政解決; 7、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內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它材料; 8、有哪幾種情形不屬醫療事故? 答:(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損害,在多少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爭議處理申請有效? 答:一年內 10、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答:(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11、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怎樣處理? 答: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如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歷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爭議時,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14、如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應如何處理實物? 答: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
需檢驗的,應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15、當事人在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幾日起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答:應在10日內。
16、醫學會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答:(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 答: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18、在患者有權復印病歷時,應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復印病歷,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應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復印工本費。
19、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
衛生法律法規之執業醫師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中顧網 點擊數:492 評論:0條 更新時間:2010-4-20 11:34:59 本專題主要介紹的是關于衛生法律法規的知識,并且包括了衛生法律法規意義,衛生法律法規政策,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衛生法律法規論文等內容,而且提供了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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