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你與開發商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你無權起訴開發商,你可以催促拆遷單位盡快辦理.
按《民法總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你當然還能起訴?!睹穹倓t》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仡^看,這個問題是2015年3月提問,《民法總則》頒布實施之前,當時還是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存在......
根據《民法通則》,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當然,還是可以起訴的。《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超過二十年的權利受到損害,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叵肫饋?,這個問題是2015年3月問的?!睹穹ㄍ▌t》頒布實施前,當時仍適用兩年訴訟時效。但是,訴訟時效有中斷。如果中斷......
當然有訴訟時效了,一般是兩年,但是在實際處理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起算時間:1、多數法院是從明知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開始起算兩年;2、也有法院是從房屋實際交付之日開始起算兩年(這種意見把逾期交房違約金看做一個整體,認為房屋實際交付時違約金數額這個債權才能最終確定);3、還有的法院將逾期交房違約金分為一天一天的單獨債權來算訴訟時效,也就是可以支持起訴之日前兩年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注:現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改為三年了開發商逾期不交房是否可以起訴?你與開發商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你無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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