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楊雨桐
修建烈士紀念設施,對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保護管理,不僅是為了紀念、褒揚英烈,更是為了傳承英烈精神,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攀爬等行為仍時有發生
在天津市薊州區盤山腳下,坐落著肅穆莊嚴的盤山烈士陵園。
為了紀念在抗日戰爭中犧牲的革命烈士,1956年,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于當年修建盤山烈士陵園,1957年基本建成。
盤山烈士陵園不僅是革命英烈長眠之地,更是傳承英烈精神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盤山烈士陵園宣教部工作人員劉艷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盤山是著名的抗日根據地,發生于此的戰役多,烈士也非常多。修建烈士陵園時,當地很多群眾義務出工修建,所以當地群眾更懂得對長眠于此的烈士的尊重。
“在我工作這么多年中,沒有發生過一次蓄意破壞紀念設施的情況。”劉艷菊說,不過,一些不文明行為偶有發生。比如,有的游客隨意攀爬雕像,有的游客鉆入紀念館的蠟像中拍照,還有一些亂扔垃圾的情形。
劉艷菊告訴記者,對于此類不文明行為,陵園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一般只能進行制止。同時,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陵園增加了巡邏力量,一方面進行日常的管理工作,一方面也是為了宣傳教育。工作人員會告知游客,在這里面不能拍照,也不能攀爬群雕。
盤山烈士陵園的情形并非個案。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近年來,蓄意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事件越來越少,倒是隨意攀爬等不文明行為不時發生。
那么,對于破壞、損毀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元起舉例說,比如,將烈士墓碑踢倒、弄壞紀念標志、在建筑物和紀念碑上亂涂亂畫、潑墨汁、潑油漆等行為都算是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對于破壞、污損行為,要視具體行為作出具體判斷。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說。
楊建順說,出現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的情況,首先是認定問題。根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可知,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所以,對于破壞、污損行為的認定需要有綜合考量,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判斷,對重要的事實要全面調查取證、聽取相關意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實際上是確認破壞、污損的行為,之后要求行為人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多措并舉提升保護意識
破壞、損毀烈士紀念設施行為減少,一方面得益于紀念設施管理單位的有序管理,另一方面與參觀者的保護意識分不開。
劉艷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經過烈士陵園工作人員的努力,群眾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意識逐年提高。比如,進入烈士陵園不抽煙、到專門位置祭掃等。
“這些效果不僅得益于宣傳力度較大,也得益于日常管理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的制訂。”劉艷菊說,比如,烈士陵園門口設有一個大喇叭,會循環播放祭掃規定等。這一點對烈士陵園的保護也有一定幫助。
對此,李元起認為,群眾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意識的提高,其中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宣傳工作不斷加強。報紙、廣播和網絡等媒介都進行了大量宣傳,引導群眾形成保護烈士紀念設施的意識。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在不斷健全。這幾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不少規章制度,省、市、縣也出臺了本地的規范文件。“有了規矩就按照規矩來辦事,如果不按規矩辦事就追究法律責任。宣傳、立法和執法結合起來了”。
“群眾對英烈的崇敬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這種意識是長期形成的,我們從小就學習英烈的事跡、學習英烈的精神,有的群眾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意識可能差一點,但是對英烈事跡精神的學習意識一直沒有減弱過。所以,在出現破壞污損紀念設施的行為、各方面采取措施之后,大家的保護意識提高了。”楊建順說。
立法推動保護更有效率
2017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規定,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保護英烈的相關法律正在逐步健全,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弘揚和傳承英雄烈士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強大的精神力量。”楊建順說。
楊建順認為,立法的意義在于,依法保護英烈的名譽和榮譽,依法保護英烈的紀念設施。
“這里所說的保護不是完全情感化的保護,而是要依法保護,這樣的保護體現了對長期以來為國家獻身的英雄烈士的一種崇敬,也體現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楊建順說,法律的意義就是既能使英烈得到保護,又能引導大家依法來保護、依法推進,這也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理念。
“制定法律,一方面是提高立法位階,大家對執行力會越來越重視。另一方面,立法從部門規章、國務院行政法規到法律制定的過程中,會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從中做更多地補充,使得規定更嚴密、更精確,而且各種措施也會更有力,執法手段、執法效果以及法律責任會更完善,對于設施的保護會更有效率。”李元起說。
李元起建議,相關立法出臺后,還應抓緊制定配套細則,細化保護措施、保護手段以及法律責任追究等,使其更明確,更加詳實有力。執法部門也應提高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國家制定保護英烈的專門法律,特別及時也特別重要。通過法律實施,一方面能夠進一步提高群眾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群眾的愛國熱情,這對于提高群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都有著巨大的作用。”劉艷菊說。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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