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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解釋簡單的說就是擴大刑法中明文規定的法律規范的解釋的范圍,我國刑法中理論上對擴張解釋定義為刑法條文所使用的文字過于狹隘,不足以表明刑法中真實意義,于是擴張其意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意義的解釋方法,擴張解釋是我國刑法理論當中一種常見的解釋方法,在實踐中也經常的被應用,比如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搶奪、詐騙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此法條將特殊情況下的搶奪、盜竊、詐騙行為定性為搶劫罪,就是采用擴張解釋的方法。
刑法的設定在于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
作為“善良市民的大憲章”、“犯罪人的大憲章”的刑法,刑罰權的指向并不只是國家對于破壞公共生活秩序的公民的一種單向度的鎮壓和懲罰,而更是在限定刑罰權的范圍和強度,從而使其為暴力賦予了正義的光環。因此,刑法的秩序維持功能與自由保障功能必須達到相對的平衡[①],而這種平衡應當是在具體的社會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環境下實現的。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的確定,就是為了保證這一平衡的實現而闡發的。在刑罰權的具體運作中,當刑罰權的施予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存在模糊時,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斷,正是為了提升在國家機器面前作為弱者的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驗證國家刑罰權的正當性:正當的刑罰比嚴苛的刑罰更有效。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內涵和理論定位 作為一條刑事司法原則,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在適用法律和認定案件事實存在模糊之處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詳言之,即在一個具體的刑事訴訟中,當出現對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中出現不確定的因素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認定。
因此這一原則不僅是一條確定刑事責任的原則,也應當是法解釋中所應秉持的原則。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上分析,這一原則應貫徹于整個刑事訴訟中,既包括已經能夠證明的事實是否符合某一具體的構成要件或者適用刑罰存在疑問時,也包括待證明的事實存在證據不足或是存在相互矛盾時,前者基本上解決的適用實體法律的問題,而且主要是刑法規范的解釋問題,后者則主要是證明問題而歸屬于程序法的范疇。
從這一定義出發,該原則的適用前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法解釋存在疑問時;二是,事實存在疑問時。第二種情形主要是證據問題,對此刑事訴訟理論已經予以較為充分的認識,并在具體規范上予以了貫徹,比如存疑不起訴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中均有所體現。
而對于第一種情形,在刑法理論中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一個具體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是整個訴訟活動運作的核心所在,前者的基本內容是證據和證明問題,后者實際上在對法規范解釋基礎上的適用。
[②]法規范的解釋不僅是較為宏觀地從一個靜態的法律文本抽象出一般適用的原則和規則,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解決具體的適用問題?!胺刹皇菙[在這兒供歷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過被解釋變得具體有效?!?/p>
[③] 這一原則與“有利于被告原則”在使用上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在更為廣泛的層面被使用著,比如刑法關于溯及力要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數罪并罰制度中堅持以限制加重原則為核心的折衷原則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不加刑的規定中都有所體現;其理論基礎也是體現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即從刑事法制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其不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適用的前提即“存疑時”。[④]該原則與疑罪從無原則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后者作為一條定罪原則主要是指案件事實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時,應當對被告應作出從寬的處理[⑤],因而疑罪從無原則解決的是當事實存在疑問時的刑事責任的確定問題。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的理論基礎 拉丁文in dubio pro reo即“疑問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是解決舉證結束后適用法律時產生的疑問,其前提是判決中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的認定尚存在疑問。而這條羅馬法中的名言被視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思想源泉[⑥].為了不使刑事訴訟程序懸而不決,基于法安全(Rechtssicherheit)事由,而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束刑事訴訟程序。
該原則為習慣法所承認。[⑦]同樣的思想在我國西周時期就已經被詳細闡述了。
《尚書》云:“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與其增以有罪,寧失過以有赦。”
[⑧]對于存疑的案件,可以責令被告人以金贖罪,“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
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⑨]這一思想對后世法律影響很大。
《唐律疏議。斷獄》“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大元通制》也規定“諸疑獄在禁五年以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⑩]這一思想所表達的內容,仍主要是案件事實不清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決定,而并未包括法解釋出現疑問時的處理問題。但是,對于刑罰的施與采取謹慎的態度卻是古今中外的共識,盡管所依據的是渲染“仁政”的統治學說,還是維護人權的人道理論之間具有天壤之別。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的提出,從法治的視野分析,其理論根據就是維護被告人的正當權利,防止刑罰權的濫用,確證國家刑罰權的正當性。由于這一原則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為了便于論述,以下也從這兩個層面分別展開論述: (一) 法規范解釋出現疑問時有利于被告的理論根據 從刑法規。
最近“秦火火”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以及非法經營予以刑事拘留。
該事件在網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從網上公布的案情來看,“秦火火”之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其行為最有可能解釋為“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問題是“秦火火”僅僅是在網絡平臺發布了涉嫌造謠的言論,其并沒有在現實的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網絡空間發布造謠言能否等同于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關鍵在于網絡平臺能否解釋為公共場所。 縱觀刑法分則條文,“公共場所”多次出現,除了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外,還包括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刑法第237條第2款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1條規定的“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體系解釋是刑法刑法解釋的一種重要方法。
所謂體系解釋,就是將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來理解,通過解釋前后法律條文和法律的內在價值與目的,來明晰某一具體法律規范或法律概念的含義。體系解釋最基本的考慮是要保證法律體系的融貫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釋。
從體系解釋一般又可以推導出以下規則: 一是同一律規則:即同一用語在刑法體系中應具有相同的含義一般應對其作出同義解釋;二是排他律規則:即如果刑法通過明示列舉的方式確定了某罪名的適用范圍,那么,凡不屬于明示列舉的事項當然被認為排除在該罪的適用范圍之外;三是同類解釋規則:即當刑法條文的罪狀中設置了概括性規定時,對于附隨于確定性詞語之后的概括性詞語,應當根據確定性詞語所涉及的同類或同級事項確定其含義及范圍。 根據體系解釋,個人認為只能將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公共場所”解釋為現實的公共場所,這是體系解釋的要求。
否則可能得出在虛擬的網絡世界同樣可以構成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的荒唐結論。 刑罰是一把雙刃劍 ,用之不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政府嚴格執法、法院公正司法對于法治理念的傳播尤為重要。堅守罪刑法法定原則可能會放縱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但是捍衛了法律的尊嚴。
答:
(1)文義解釋,是對文字的解釋。文義解釋分為:第一,是字面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第二,語義解釋。語義解釋包括:一、限制解釋,解釋的內容要比字面顯示的小。如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有人就把子女解釋成為未成年子女。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義要小。二、擴大解釋,是指解釋的內容比字面顯示的大。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文件都是法律。是對狹義的法律的擴大解釋。
(2)邏輯解釋或體系解釋。是指為了解釋一個法律內容,把法律放到整個法典,甚至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相關的法條得出含義,是為了防止斷章取義的去理解法律。
(3)歷史解釋,是指從法律規定的歷史過程所得出的含義。如鐵路法第3條規定,鐵路該當為乘客提供飲水,但沒有說明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于是發生糾紛,應當對鐵路法第3條進行解釋。根據鐵路法的起草,審議,表決,通過,頒布的整個歷史過程來看,得出結論,這里的提供飲水是指無償提供飲水。這是歷史解釋。
(4)比較解釋,是指用外國的法律或外國的判例來解釋法律。
(5)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是指根據立法者的主觀意圖來解釋法律。
(6)客觀目的解釋,是指不是根據立法者的主觀意圖,而是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社會生活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涵義的說明。
法律解釋,是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法規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所作的說明、理解的活動。
一、法律解釋的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其任務是通過研究法律規定及其附隨情況,探求它們所表現出的法律意旨。
2、法律的解釋往往是由待處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確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法律解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
4、法律解釋受解釋學循環的制約。解釋學循環是解釋學中的一個中心問題,它是指整體只有通過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對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過對整體的理解。
二、法律解釋的種類
1、按效力分類
法律解釋由于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1)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2、按尺度分類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三、法律解釋的意義
1、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育。
2、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育。
3、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
4、由于人們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利益和動機的差異,需要通過法律解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
5、由于立法的缺憾,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四、我國法律正式解釋現狀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正式解釋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于對于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2113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5261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4102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31號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1653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20號主席令公布,分為“總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適用與備案審查”“附則”等6章,共計105條。
《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回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一項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規定了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但受傳統的行政訴訟理念所困,在受理問題上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有必要對此加以厘清。 1、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圍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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