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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3、《3C認證管理》
4、《國家環保型式核準》
5、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6、交通事故賠償新標準
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8、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10、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1、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主要是《產品質量法》規定。涉及條款如下: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驚人整合格的,由認證機構辦法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從事產品質量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各管、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于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共計27個: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市場規范管理司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程序規定
汽車貿易政策
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管理實施細則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專家庫建立與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您好,
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1、《產品質量法》中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質量法中把產品質量糾紛解決辦法歸納為(1)協商調解決;(2)申請仲裁解決;(3)向人民法院起訴;(4)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托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質量法中只有產品質量檢驗未有產品質量鑒定相應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相關條款
《決定》及《通則》中對司法鑒定明確為:(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決定》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在訴訟中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決定》及《通則》對鑒定機構要求:(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2)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3)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4)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3、《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中相關條款
《管理辦法》處理質量糾紛有兩種方式: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鑒定機構受理的內容有一定區別,質量檢驗和質量鑒定施行內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對質量鑒定機構的要求: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蛘呱鐣F體。
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員的遇到的問題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中有各種不同做法。
1、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3年1月16日)
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2012年12月27日)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貫徹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月17日)
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務部關于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范工程試點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務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務部、財政部關于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范工程試點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2006年12月25日)
11、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制度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2006年5月19日)
1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一、我國的汽車是有三包規定的,其法律依據為2013年10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實施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簡稱“汽車三包”。
二、“汽車三包”的重要體現:1、消費者購車在60日內或行駛里程3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車輛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2、2年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是汽車三包有效期,在此期間,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車輛或退車。
3、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是汽車三包的保修期,顧名思義,車輛在這個時間段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易損耗零部件有單獨的質保期),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三、《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五章中對于三包責任的相關條款:第五章 三包責任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
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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