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賠償人按規定時限賠付,可以支付一般債務利息,即合同規定的利息,如果延遲賠付,則需要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那么,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擴展資料:
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通常應運用三個規則:
1、要適用可預見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違約方在締約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額和根據對方身份所能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類型。
例如,守約方是生產企業,那么通常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生產利潤損失,而不應預見到轉售利潤損失。
2、要適用減損規則
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衡量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減損措施的合理性,守約方的減損措施應當是可根據當時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過高的措施。
3、要運用損益相抵規則
當守約方因損失發生的同一違約行為而獲益時,其所能請求的賠償額應當是損失減去獲益的差額。
運用該規則旨在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
一、起訴后利息計算方法
起訴后利息計算的方法,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的規定來計算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
應當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
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二、最新銀行貸款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其他各檔次貸款及存款基準利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同時,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并抓緊完善利率的市場化形成和調控機制,加強央行對利率體系的調控和監督指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
自同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
同時,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正向激勵,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額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其他各檔次貸款及存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
2017年最新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表
商業貸款單位:%
一年以內(含1年);4.35%
一至五年(含5年);4.75%
五年以上;;4.90%
公積金貸款單位:%
五年以下(含5年);2.75%
五年以上;;3.25%
擴展資料:
案例: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與某實業開發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某家具裝飾材料批發市場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驗收后20日內支付,逾期則須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結算未果。
2001年12月17日,該批發市場未經竣工驗收即交付并開業經營。
2004年1月15日,開發公司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工程項目進行了結算審核,審核報告確認全部工程款為1761.1408萬元。
后開發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款項。
2004年12月17日雙方書面確認建筑公司債權余額為875萬元。
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公司支付875萬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
該院以訴訟請求必須明確以及便于計算訴訟費為由,要求建筑公司計算出準確利息數額。
建筑公司遂將利息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支付利息175萬元(計算至起訴之日)。
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開發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工程款875萬元及利息52.5萬元(自雙方結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訴日2005年12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計算)
參考消息來源:黑龍江省沾河林區法院網-司法實踐中合同糾紛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
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
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
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
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無法律規定,在學界存有很大爭議,也是司法裁判中較為棘手的難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
207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除應當返還本金和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外,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返還本金、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亦為違法行為,當然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制裁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債權人起訴請求裁決的事實應是已發生的事實,而不能對尚未發生的事實請求法院裁決。
從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訴之日,應為借款人違約持續期間;起訴之次日至裁決生效之日,為法院審理的期間,不能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
因為法院從立案受理到作出判決并生效,時間長短不一,短的不足一個月(簡易程序),長的近一年(延長審限)。
若法院審理的期間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那么,債務人的違約期間的長短則操于法官之手,審限時間長則違約期間長,審限時間短則違約時間短,此對債務人實為不公。
對此有人不僅要問,貸款人不提起訴訟,借款人則要繼續承擔逾期利息下去,起訴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擔起訴后的逾期利息了,此對貸款人不公。
司法裁判,旨在定紛止爭。
貸款人起訴旨在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及約定期間的借款利息,以實現借款合同的目的。
法院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裁決,強制債務人返還借款、支付約定利息及已逾期利息,以結束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貸款人在起訴前應仔細斟酌,認真計算,是及時起訴要求借款盡快返還借款,還是耐等時機,待逾期利息長足后再行主張,對此貸款人當不難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損失計算的標準至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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