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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絡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1、網購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2、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3、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4、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5、消費者享有七日"后悔權"。
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6、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7、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否則,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在交易中若隱瞞真實情況,作虛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自愿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否則,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在交易中若隱瞞真實情況,作虛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是自愿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知識,以便作出購買或接受服務的決定。一些營業員對不購買或不中意所選擇商品的顧客進行冷嘲熱諷、態度蠻橫,是不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的表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4、公平交易利: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 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損害則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
因此,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
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而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獲得知識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6、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是獲得他權利的重要保障。所謂消費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①有關消費態度的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科學地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②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根據有關知識買到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接受到使自己滿意的服務;③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這有利于消費者在紛繁的市場信息面前,指導自己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
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與經營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比較充分.合理的保障。
7、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
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各種法律層級上都有些相關的規定,我找了些主要的法規,您可以參考一下。
另外根據您所在地區,可以看看當地是否有一些地方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若干意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條例》《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這是不合法的
“以錢抵錢”的房產電商費來源于電商平臺,故也被取名為電商費。這實際上是房產中介提高中介費甚至成為開發商變相漲價的手段。
電商費并不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和“一房一價”的政策不沖突。但它的存在確實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成為一筆莫須有的費用。
擴展資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臺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征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兩年后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
我國于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并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范法的起草意見。
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
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下達了有關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研究課題,對國際上,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有關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國內也做了大量的實際調查。
《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列入審查計劃,《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發至各地征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隨即被提交全國人大討論。
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對該法進行審議,并通過人大系統在全國征求意見。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企業利用互聯網絡處理日常的業務、交易,即與供應商、顧客、銀行、分銷商和其他貿易伙伴的日常聯系。
美國學者Kalakota & Whinston認為,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電腦網絡來傳輸資訊、產品和服務;從企業流程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階層想要降低成本,同時又要提高產品品質及加速服務傳遞速度的一種工具;從網絡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了網絡上的采購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能力。 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舊有的工作經營模式,它通過網絡使企業面對整個世界,為用戶提供全天候的服務。
近年來,以發達國家為先導的全球電子商務高速增長,到2003年全球企業對企業 (B2B)的網絡交易額將達3.2萬億美元。電子商務如此飛速的增長速度,使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
各國政府紛紛制定電子商務規劃,大力發展自己國家的電子商務建設。我國雖說這幾年電子商務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實際推廣過程中,其效果還只是停留在電子商務的初級水平上。
這種情況有必要認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從而研究適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基于此,文中更進一步探討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應用,我國海關是最早引入EDI進行報關,經過幾年的完善發展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上網申請報關。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發展,從1998年資料界和媒體宣傳電子商務的概念開始算起,在短短的兩年間,中國的電子商務已從啟蒙階段迅速進入實施階段,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國的網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發展至近1000家,并以平均每天兩家以上的速度增長。
發展的區域從北京、上海、廣州等少數城市向沿海和內地各大城市擴展,許多傳統行業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也開始登上電子商務的舞臺,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發展較快的是網上銷售。
《電子商務法律》于 2004年01月01日出版。
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
第一編 電子商務法律概論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律概論 第一節 電子商務法律概貌 第二節 網絡法律概貌 第三節 計算機法律概貌 第二章 電子商務與網絡立法概論 第一節 美國電子商務與網絡立法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電子商務與網絡立法概述 第三節 其他國家(地區)電子商務與網絡立法簡介 第四節 我國電子商務與網絡立法概論 第二編 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網站規范管理 第一節 網站名稱注冊規范管理 第二節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規范管理 第三節 網站案例評析 第四章 域名規范管理 第一節 互聯網(中文)域名規范管理 第二節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規范管理 第三節 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四節 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五節 NSI域名爭議政策 第六節 域名案例評析 第五章 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規范管理 第一節 電子郵件發送商業信息行為規范 第二節 垃圾郵件處理、反垃圾郵件和拒收垃圾郵件指南 第三節 美國1997年版電子郵件保護法 第四節 美國電子郵件使用者保護法案 第五節 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侵權案例評析 第三編 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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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這部關系到億萬消費者買買買的法律,將會帶來哪些改變和影響?一、將微商、代購、網絡直播納入范疇從平臺購物到朋友圈購物,再到直播購物,網購渠道愈來愈多。電子商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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