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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八十八條規定: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針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 的法規、標準,主要有:⑴通用標準①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②食品整治辦〔2008) 3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 的通知。 ③食品整治辦(2009) 5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④食品整治辦(2009〕72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 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 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三批)》的通知。 ⑤整頓辦函(2010〕50號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 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 添加劑名單(第四批)》的通知。
⑥整頓辦函〔2011〕1號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 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 加劑名單(第五批)》的通知。 ⑦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 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 加劑名單(第六批)》的通知。
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食用農產品市 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常用農藥標準①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 留限量》。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國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農藥》。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322號《禁止甲胺磷等5 種髙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加強氟蟲腈管理 的有關事項公告》。⑤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高毒農藥采取進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89號《殺撲磷等3種高毒農藥采取禁用限用措施》。(3)常見獸藥標準①GB2707—2005《鮮(凍)畜肉衛生標準》。
②GB16869—2005《鮮、凍禽產品》。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食品動物禁用的 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國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農藥》。⑤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 藥最高殘留限量》。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60號《獸藥地方標準廢 止目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 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 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實施條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未對經營的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 染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
范圍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植物類,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及堅果、花卉及觀賞植物、茶葉、油料植物、藥用植物、糖料植物、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以及其他可食用的植物等。 第二類是畜牧類:包括肉類產品(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蛋類產品(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奶制品(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蜂類產品(各種蜂產品口服液、王漿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可食用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如動物骨、殼、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樹脂等。 第三類是漁業類,包括水產動物產品(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水生植物(罐裝產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水產綜合利用初加工品(以魚油、海獸油脂為原料生產的各類乳劑、膠丸、滴劑等制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人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農產品(定義)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
初級農產品包括:
一、煙葉。是以各種煙草的葉片經過加工制成的產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為曬煙葉、晾煙葉和烤煙葉。
曬煙葉是指利用太陽能露天曬制的煙葉;晾煙葉是指在晾房內自然干燥而成的煙葉;烤煙葉(復烤煙葉除外)是指在烤房內烘烤成的煙葉。
二、毛茶。是指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鮮貨、干貨以及農業生產者利用自己種植、采摘的產品連續進行簡單保鮮、烘干、包裝的鮮貨和干貨。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農業生產者利用自己種植、采摘的產品進行連續簡單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漬品(以瓜、果、蔬菜為原料的蜜餞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長狀態的花卉、苗木。
六、藥材。是指自然生長和人工培植的藥材。不包括中藥材或中成藥生產企業經切、炒、烘、焙、熏、蒸、包裝等等工序處理的加工品。
七、糧油作物。是指小麥、稻谷(含粳谷、秈谷、元谷),大豆、雜糧(含玉米、綠豆、赤豆、蠶豆、豌豆、蕎麥、大麥、元麥、燕麥、高粱、小米、米仁)、鮮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櫚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獸、昆蟲、爬蟲、兩棲動物類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
我國頒布實施了三十多項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衛生標準和方法標準,其內容涵蓋塑料、食品級涂料、金屬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紙等材質制品。
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三聚氰胺事件后的規定,收集如下,請采納: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
·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試行)
·關于乳與乳制品中三聚氰胺臨時管理限量值規定的公告
·認真貫徹國務院國辦發明電〔2008〕36號文件
·關于停止實行食品類生產企業出口食品免驗的公告
·關于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的公告
·關于廢止《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
·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已獲批準新資源食品調查情況的函
·運動營養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規定
案情分歧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涉案產品因包含蘆薈膠而屬于適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相關行政法規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 蘆薈屬苦寒性植物,據有關科學實驗證實,若食用控制不當,對嬰幼兒及孕婦脾胃虛弱者的健康有重大不利影響...
1.日本食品安全法特色 各個環節都有細致的規定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法施行令》及《飲食業營業取締法》等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飲食品種,還相繼制定了相關的規則,例如:《牛奶營業取締規則》、《清涼飲料水取締規則》、...
1.食用小蘇打的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不會對食品添加劑進行用量He使用范圍的限制的,與此相關的是,它要求Shi品應該食品生產者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品Zhong、適用范圍和限量進行規范使用。這個食Pin安全標準指的就是《食品安全國家標...
1.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989年國家頒布的《標準化法》和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標準化 法實施條例》是目前我國制定各項標準的基本法律依據。此外,《農產 品質量安全法》、《食品衛生法》和《獸藥管理條例》又針對各行業及其 ...
1.學校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1.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
1.《食品安全法》的具體配套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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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餐飲業有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
1.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