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執行異議之訴
裁定駁回后15日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1、執行法院不在規定期限內對異議作出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2、法院收到執行異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逾期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異議人可以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的解釋》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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