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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1]。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7類,這7類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對于黨內法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義。
各類法規簡要概括如下: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并發布。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準則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條例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一、
第一、法律是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第二、狹義立法機關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廣義的立法機關有以下幾類:A,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是最高級人民政府) C,國務院各部委,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附屬機構、部門無立法權。
二、
由此可見,我國立法機關不包括中國共產黨,但是它是我國執政黨,其內部規則的表現形式有:黨章、政策、決議、條例、報告、準則等,但絕對不能稱之為法律,但是依據黨領導人民的原則,在我國,法律的制定須符合黨的政策、方針,政府領導人民,當領導政府,所以,有時黨內文件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比法律更大更深,盡管是間接地。
兩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四個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擴展資料: 兩個準則和四個條例的意義: 1、《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為了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經受“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由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制定的一部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準則。
2、《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4、《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 追責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
5、《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6、《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8月3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發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滁州市教育體育局-“兩個《準則》”“四個《條例》”(學習綱要)。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祝你生活愉快
發展黨員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開展這項工作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1)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就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逐個認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備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要逐個履行入黨手續,不能成批發展。成批發展黨員,往往會使一些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混入黨內。應當明確,我們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并不是說每次支部大會只能討論一個申請人入黨。一次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該逐個討論,逐個表決。
突擊發展和關門主義是發展黨員工作中的兩個極端錯誤的做法。建國以來,曾幾次發生過只考慮某種需要,不顧客觀可能,在運動中突擊發展黨員的事情,使一些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進入到黨內來,給黨的建設帶來不良后果。關門主義一方面會影響廣大青年和要求進步的積極分子的政治熱情;另一方面也會影響黨的隊伍的正常新陳代謝,影響黨的生機和活力,不利于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因此,對這兩種錯誤現象必須堅決反對。
(2)堅持入黨自愿的原則,決不允許把那些沒有入黨要求的人拉入黨內。黨的綱領、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共產黨員的標準和條件,只有具有共產主義覺悟,自愿把自己的一切獻給共產主義事業的人,才能達到這樣的標準和符合這個條件。如果入黨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就不可能自覺地用黨員標準去規范自己的言行,而把自己混同于一個普通老百姓,甚至做出與黨的要求背道而馳的事情,給黨造成損害。拉人入黨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3)必須嚴格堅持黨員標準,防止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混入黨內。重視黨員質量,是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無產階級政黨自身建設的特有要求。革命戰爭年代入黨意味著吃苦甚至流血犧牲。艱苦的斗爭環境起著大浪淘沙的作用,一些不堅定分子、投機分子難以在黨內存在。我們黨領導人民奪取政權以后,情況有了很大變化。在一些人看來,入黨不僅不要擔什么風險,還可以撈到某種“好處”。還有極少數陰謀分子妄圖鉆進黨里來“改造”我們黨。在這種情況下,堅持黨員標準,保證新黨員質量,就成為各級黨組織始終要重視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們必須嚴格堅持黨員標準,切實把住新黨員的“入口關”,防止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進入黨內來。
(4)發展黨員必須按規定履行手續和按必要的程序辦理。手續不完備或違反程序的,應視情況補辦手續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對接收新黨員的手續都有明確規定,必須認真遵守。
(5)不允許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搞不正之風,通過不正當手段發展黨員。任何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都不得利用職權搞突擊發展、指名發展、強令發展或把不具備條件的人拉入黨內,不準以吸收入黨為條件搞不正當交易。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除名。上級黨組織要對有關責任者批評教育,違反黨紀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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