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用單位: 受 聘 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寶安區教育系統非正編
人員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乙方(受聘人) 名稱:姓名:性別: 學校性質:籍貫:年齡: 法定代表人:學歷:職稱: 單位地址: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聯 系 人:原工作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一)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 (二)正式聘用期:自 年 月日至年 月日。 (三)
聘用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聘用合同。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聘乙方專業技術職務為,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二)聘用期間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德、能、勤、績的綜合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但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按時獲得勞動報酬; 2.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3.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4.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5.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6.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嚴格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3.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幼兒園)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4.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5.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制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6.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7.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8.首次受聘人員,須參加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并持有崗前培訓合格證。 第四條 工作報酬、福利及社會保險 (一)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資為 元/月。每月 日為上月工資的發放日,不得拖欠工資。合同期滿不續聘的,應在合同期滿日的次日發放聘期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二)甲方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工資的結構,乙方的獎勵、補貼按甲方依法確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標準執行。 (三)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施市、區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其中,上繳社會保險費中乙方個人負擔部分,由甲方按月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五)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內公休假、女工保護待遇、因工負傷、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負傷和患病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工作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和甲方的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乙方如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和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1.有違反法律的行為,被司法機關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3.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4.簽訂合同時采取欺騙手段故意隱瞞個人重要事項的; 5.故意不履行崗位職責,不完成分配的任務,給學校(幼兒園)工作造成損失的; 6.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未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但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和教育教學輔助服務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因公負傷、致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1項中,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十五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長不超過九十日。醫療期內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的博傷假工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 1.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2.依第六條(四)款第2、3項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乙方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屬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甲方不予經濟補償。 (六)為保證用人單位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1.乙方在合同期未滿,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離職的,不能獲取甲方任何形式的獎金。 2.乙方在合同期未滿,未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離職的,除不能獲取甲方任何形式的獎金外,還應賠償給甲方金額為正式聘用期月工資三倍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逐級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事項 (一)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輸入“聘用信息系統”以磁盤存儲),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在三十天內,到寶安區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中心見證備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磁盤存儲的聘用合同交寶安區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中心備案。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施市、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三)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 2. 3.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合同見證 見證字第 號 見證部門(蓋章)見證日期年 月 日 續 簽 聘 用 合 同 根據甲方工作(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雙方同意續簽聘用合同。合同期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經協商,變更原合同條款內容或增加原合同未盡事宜如下: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聘用合同見證 見證字第 號 見證部門(蓋章) 見證日期 年月日 續 簽 聘 用 合 同 根據甲方工作(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雙方同意續簽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經協商,變更原合同條款內容或增加原合同未盡事宜如下: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聘用合同見證 見證字第 號 見證部門(蓋章) 見證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