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私募股權投資中,投資者作為出資方往往不會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因此產生了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為保護投資者免受信息不對稱和其他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優先權條款在風險投資交易文件中被廣泛使用。除了對風險的規避外,優先權條款還體現了私募股權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對退出方案的設計。本文旨在對私募股權投資中所涉及的13個優先權條款進行解讀,使投融雙方更加了解優先權條款的內涵與外延,以期在交易實踐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是指在投資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的創始人或其他普通股股東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投資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全部或部分擬出售股權的權利。其作用是對企業原始股東轉讓權利進行限制和制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私募股權投資者的利益,以使得私募股權投資者可以享有有效的退出方式、參與收益可觀的交易,以及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歡迎的股東進入企業。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優先認繳權
股東優先認繳權(Right of First Offer)是指公司在發行新股時,投資方作為原始股東可以按照原持有的股份數量的一定比例優先于他人進行認購股權的權利。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三、清算優先權
清算優先權(LiquidationPreference)又稱優先清算權,是指持有優先股的私募股權投資者有權在普通股股東之前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獲得企業清算價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四、優先分紅權
優先分紅權(Dividend Preference),是指當公司分配股息時,優先股股東享有的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股息的權利。
五、知情權
知情權(Information Right),又稱信息權,是指投資人了解和獲取公司的財務等情況和信息的權利。鑒于投資人投資公司后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但作為公司股東之一,有必要讓投資人擁有對公司財務數據、重大事項的知情權。知情權可以保證投資人及時了解可能影響投資人利益的事項,從而做出一定的應對方式。
(一)法律規定
知情權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重要權利,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共同出售權
共同出售權(Co-Sale Right),是指目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之前,如果創始股東或其他普通股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投資人股東則有權按照擬出售股權的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和協議參與到這項交易中,按照其在目標公司中目前的持股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
(一)共同出售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并沒有關于共同出售權的規定,共同出售權實際上是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就股權轉讓所作的特別約定。因此,在《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共同出售權條款在目前的中國法律框架下并沒有實質性的障礙,投融資雙方可以在投資協議中對此約定,并據此修改公司章程。
七、反攤薄條款
反攤薄條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又稱反稀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后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權貶值或份額被過分稀釋而采取的措施。
(一)反攤薄條款的內涵
反攤薄條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反攤薄條款包含三類權利:轉換權(指公司股份發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權重組情況時,轉換價格隨之作相應調整)、優先購股權(優先購買權和優先認股權)、降價融資保護。狹義的反攤薄條款又稱棘輪條款,僅指在目標企業降價融資(down round)時,投資人為防止自己持有的股票價值降低而采取的措施。鑒于轉換權和優先購股權已經獨立成為私募投資人的權利要求,當前對反攤薄條款的理解更多側重于狹義的角度。
八、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譯為“價值調整機制”,指的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對自身有利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否則融資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種對自身有利的權利,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
九、拖帶權
拖帶權(Drag-along Right),又稱強賣權、強制隨售權或領售權,是指如果被投資企業在一個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或雙方事先約定的出售條件成就,則投資人有權要求創始股東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權,創始股東必須按投資人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和條件,按與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權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權。
十、保護性條款
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Provision),又稱重大事項否決權(Veto on Important Matters),是指投資人出于對自身作為小股東利益的考慮,以董事會成員或股東的身份要求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與投資人息息相關的事項有否決權,或者說是反向的決定權。
(一)保護性條款的作用
私募投資中的保護性條款,是為保護作為小股東的私募投資者權益而作出的一種表決機制安排,這種安排既可能涉及股東會會議投票,也可能涉及董事會會議投票,通過此種安排,使特定行為非經該私募投資人同意不得實施。
十一、回購權
回購權(Redemption Rights)是指投資人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公司或創始股東以特定價格購回其持有的股權的權利。投資人要求的特定價格一般為投資人股本投入加一定溢價。
十二、優先投資權
優先投資權,又稱優先跟投權,是指如果公司發生清算事由且投資方未收回相應優先清算金額的,則該投資方對于創始人一定年限內從事的新項目享有優先于其他投資人投資的權利。
十三、登記權
登記權(Registration Rights)是美國法下的概念,是由美國聯邦證券法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所規定的一項權利。因為在美國并非所有的普通股股票都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所以為了使自己的股票可以自由交易,投資人通常會要求公司將股票進行登記,該權利稱為登記權。
【總結】
通過以上對私募股權投資優先權條款的解讀,我們認為優先權條款能夠將投資中存在的固有信息不對稱問題所帶來的風險在投融雙方之間進行有效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是合同自由的體現。希望投融雙方都能夠選擇對自身有益的優先權條款,盡可能地規避投資中的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網絡
01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監管體系 0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03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及投資領域 根據《資管新規》,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
溫馨提示: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一般情況下,它的投資對象是未上市的公司。雖然說,近幾年私募基金投資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但它的風險也是不容忽視的。投資者應對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有一個具體地規劃。以下推文為相關的風險控制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保密工作,保證公司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
僅兩條5個字,其內容便足以覆蓋一篇文章,甚至可能還有沒透徹之處,足見投資和管理費的重要度和復雜度。1投資投資條款主要包括投資范圍、臨時投資、循環投資、投資工具、聯合投資、LP優先投資權、投資限制、投資決策和投資退出程序等方面,以下逐一聊聊:...
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PE FOF)即通過對私募股權基金(PE)進行投資,從而對PE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間接投資的基金。母基金FOFPE FOF是FOF的一個類別。FOF(Fund of Funds)指投資于基金組合的基金,與一般基金最大的區別...
私募股權投資框架協議 時間: 本框架協議旨在規定A對B投資事宜的主要合同條款,僅供談判之用。 本框架協議不構成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保密條款]排他性條款和管理費用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投資人完成盡職調查并獲得投資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和風險包括委托人與資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調整問題、基金的組織形式受到商法兼容問題、基金運行中受到相關證券期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制的問題、基金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及相關善后的法律法規規制問題、有關非法集資甚...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和風險包括委托人與資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調整問題、基金的組織形式受到商法兼容問題、基金運行中受到相關證券期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制的問題、基金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及相關善后的法律法規規制問題、有關非法集資甚...
私募基金法律風險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愿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愿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
隨著中國對私募股權投資的不斷開放,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亦稱母基金或PE FOF)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資本玩家關注,私募股權作為一種資產,是很多機構投資人的資產組合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諸如養老金和人壽保險公司這種有長期債務而且不是特別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