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劉某系某物業管理公司員工。2018年2月23日,劉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傷,經交警認定,肇事者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事后,在公安交通部門的主持下,劉某與肇事者達成了賠償協議,肇事者一次性賠償劉某15000元,劉某放棄追償,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但是由于受傷部位感染,劉某共花去醫藥費45000元。
2018年3月14日,劉某被認定為工傷。為此,劉某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報銷治療工傷的醫藥費。
問 題:
與肇事者達成賠償協議后,職工還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嗎?
點 評: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符合規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工保險基金支付。
但是,造成工傷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有不可抗力,有用人單位安全事故,有勞動者自身過失,也有第三人導致的工傷事故。
對于第三人導致的工傷事故,《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據此,由于第三人導致的工傷事故,工傷職工無法從第三人處獲得工傷醫療費用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履行先行支付義務。
對于先行支付問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
“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證據。換言之,如果第三人有支付能力或者第三人已經支付醫療費用的,工傷職工不得提請先行支付。
另外,《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11條還規定:
“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后,工傷職工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的,應當將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工傷保險基金。
具體到本案,劉某的工傷是第三人造成的。因此,在工傷醫藥費的承擔上,應當遵循先民事賠償后工傷保險報銷的原則。換言之,只有在肇事者逃匿或者沒有能力支付醫藥費的情況下,方可啟動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程序。
但肇事者并未逃匿,而是在公安交通部門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肇事者已經承擔了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或者說即使賠償標準不夠,劉某也放棄了對不足部分的追償權。
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肇事者對劉某的賠償責任已經完畢,劉某不能就肇事者已承擔責任部分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工傷待遇。
但是,肇事者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并不是負全部責任,而是主要責任。這也就是說,肇事者就其責任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后,還有劉某責任部分如何分擔的問題。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或次要責任。但主次責任的比例如何劃分,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本案中,劉某共花費醫藥費45000元,如果按照主次責任分配,肇事者應當承擔70%的費用,即31500元,劉某應當承擔30%費用,即13500元。
肇事者雖然只向劉某賠償了15000元,但是由于雙方協議明確劉某放棄了對肇事者的其他權利,因此這31500元,經辦機構可以不予報銷。而屬于劉某責任部分的13500元,按照工傷保險無過錯原則,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報銷。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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